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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0-12-15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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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0-12-15 15:52 浏览次数: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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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云南厘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永安村委会永安村占用农用地建盖“厂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4月10日决定对该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永安村的406.3平方米水田;2.限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云南厘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406.3平方米水田的行为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6094.5元(陆仟零玖拾肆元伍角)。

二、 富民县永定街道办河东村委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河东村委会河东村占用农用地建盖“冷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4月18日决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河东村的1522.31平方米水田;2.限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1522.31平方米水田的行为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2834.7元(贰万贰仟捌佰叁拾肆元柒角)。

三、 李彦芳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东村镇新庄村委会水利村占用农用地建房,用于栽种花卉、加工储存及生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4月9日决定对李彦芳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水利村的649.63平方米基本农田;2.限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649.63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2992.6元(壹万贰仟玖佰玖拾贰元陆角)。

四、 刘锐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东村镇新庄村委会水利村占用农用地552.01平方米建房,用于花卉种植、加工储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4月9日决定对刘锐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水利村的552.01平方米基本农田;2.限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刘锐违法占用的552.01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1040.2元(壹万壹仟零肆拾元贰角)。

五、 杨志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东村镇新庄村委会水利村占用农用地建房,用于花卉种植、加工储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4月9日决定对杨志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水利村的456.68平方米基本农田2.限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杨志违法占用的456.68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133.6元(玖仟壹佰叁拾叁元陆角)。

六、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昆倘高速公路4标项目经理部

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东村镇东村村委会西村村后占用农用地建设昆倘高速公路4标项目拌合站、职工宿舍等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4月9日决定对该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西村的12785平方米农用地;2.限30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昆倘高速公路4标项目经部违法占用的12785平方米农用地的行为处以1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2785元(壹万贰仟柒佰捌拾伍元)。

七、 云南程名酒业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东村镇东村村委会小干山占用农用地建盖“厂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4月9日决定对该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东村村委会2251.8平方米农用地2.没收云南程名酒业有限公司在违法占用的2251.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违法占用的2251.8平方米农用地的行为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2518元(贰万贰仟伍佰壹拾捌

八、 张大军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款庄镇徐谷村委会徐谷地村占用农用地搞非农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4月9日决定对张大军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徐谷地村的537.45平方米农用地;2.限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张大军违法占用的238.98平方米旱地的行为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对违法占用的298.47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8359.6元(伍拾玖陆角

九、 刘华林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款庄镇马街村委会角家村占用农用地建设养殖蓄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4月9日决定对刘华林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角家村的373.22平方米基本农田;2.限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刘华林违法占用的373.22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7464.4元(柒仟肆佰陆拾肆元肆角)

十、 中铁广州工程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昆倘高速公路2标项目经理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散旦镇散旦村委会关家营村后占用农用地修建昆倘高速公路关家营后隧道施工便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4月20日决定该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关家营村的16152.26平方米农用地;2.限30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3220.17平方米旱地的行为,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对违法占用的7595.09平方米其他草地,308.27平方米农村道路,1951.13平方米田坎,3077.59平方米灌木林地的行为处以1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5133.78元(肆万伍仟壹佰叁拾叁元柒角捌分)

十一、 富民县东村小学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东村镇东兴路东村小学旁占用农用地建盖学校综合楼、学生宿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6月2日决定该单位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3121.75平方米农用地;2.没收富民县东村小学在违法占用的3121.7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违法占用的3121.75平方米果园地的行为处以1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121.8元(叁仟壹佰贰拾壹元捌角)

十二、 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昆倘高速公路3标项目经理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款庄镇热水村委会白依村占用农用地建设昆倘高速公路临时便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6月2日决定该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白依村3228.13平方米(4.84亩)农用地;2.限30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2326.67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对违法占用的852.03平方米有林地行为处以1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7385.4元(肆万柒仟叁佰捌拾伍元肆角)。

十三、 富民乡村宝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赤鹫镇永富村委会永富村占用农用地建设农耕博物馆、餐饮接待中心、特色民居、养殖畜圈等用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5月29日决定该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永富村的6908.72平方米(10.37亩)农用地;2.限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富民乡村宝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5057.12平方米果园地、135.35平方米设施农用地、889.89平方米村庄用地、0.91平方米其他林地的行为处以5元/平方米的罚款,小计:30416.35元,对违法占用的825.45平方米旱地的行为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小计:12381.7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42798.1元(肆万贰仟柒佰玖拾捌元壹角)。

十四、 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永定街道办事处兴贡村委会红庙村厂口占用农用地建设富民分输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5月15日决定该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红庙村的3018.48平方米(4.53亩)农用地;2.没收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在违法占用的3018.48平方米(4.53亩)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3018.48平方米(4.53亩)果园地的行为处以1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018.5元(叁仟零壹拾捌元伍角)。

十五、 张智强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大营街道办事处大营村委会何官营村占用农用地建设厂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6月29日决定张智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何官营村的1094.11平方米农用地;2.限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张智强违法占用的1094.11平方米果园地的行为处以5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470.6元(伍仟肆佰柒拾元陆角)。

十六、 晋春富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大营街道办事处永安村委会永安村占用农用地建设花卉种植生产生活用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6月1日决定晋春富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永安村的92.8平方米基本农田;2.限1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晋春富违法占用的92.8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856元(壹仟捌佰伍拾陆元)。

十七、 晋兵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大营街道办事处永安村委会永安村占用农用地建设花卉种植生产生活用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6月1日决定对晋兵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永安村的59.4平方米基本农田;2.限1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晋兵违法占用的59.4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188元(壹仟壹佰捌拾捌元)。

十八、 毕仕昆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大营街道办事处元山村委会元山水库旁占用农用地建设钢架大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7月3日决定毕仕昆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元山村的623.66平方米农用地;2.限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毕仕昆违法占用的430.51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对违法占用的193.15平方米水田的行为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541.7元(壹万零肆拾角)。

十九、 富民谭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赤鹫镇赤鹫村委会大村占用农用地建盖仓库和职工宿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7月3日决定该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赤鹫大村村的3616.12平方米(5.43亩)农用地;2.没收富民谭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在违法占用的307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30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542.1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富民谭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3616.12平方米5.43亩果园地的行为处以1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616元(佰壹拾陆)。

二十、 富民县罗免镇者北村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富民县罗免镇者北村民委员会者北村占用农用地建设农贸市场和冷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7月3日决定该单位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者北村的14263.24平方米21.42亩农用地和村庄用地;2.没收在违法占用的12307.45平方米村庄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30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1955.7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十一、 秦正法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东村镇中民村委会瓦房村占用农用地建盖住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7月16日决定秦正法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瓦房村的793.53平方米农用地和村庄用地;2.限30日内拆除在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十二、 秦正乾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东村镇中民村委会瓦房村占用农用地建盖住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7月16日决定秦正乾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瓦房村的735.01平方米农用地;2.限30日内拆除在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十三、 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昆倘高速公路3标项目经理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款庄镇热水村委会白依村占用集体土地平整场地建料场、生活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8月6日决定该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白依村的集体土地15736.72平方米(23.63亩);2.限30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15736.72平方米(23.63亩)土地的行为处以1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5736.72元(壹万伍仟柒佰叁拾陆元柒角贰)。

二十四、 富民县款庄镇和平村委会白泥塘村民小组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富民县款庄镇和平村委会白泥塘村占用农用地建设村集体办公地点和集体活动中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7月16日决定该单位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白泥塘村的1372.47平方米2.06集体土地2.限30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1372.47平方米2.06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十五、 唐加配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永定街道办事处永一村委会班张村永南大街旁占用果园地和建制镇用地建盖钢材销售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8月4日决定唐加配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班张村的953.75平方米(1.43亩)果园地和建制镇用地;2.没收唐加配在违法占用的86.32平方米建制镇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30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867.43平方米果园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违法占用953.75平方米(1.43亩)果园地和建制镇用地的行为处以5/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769元(肆仟柒佰陆拾玖元整)。

二十六、 大营街道办事处永安村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大营街道办事处永安村委会大平地后山占用农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建盖公益性公墓管理用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8月4日决定该单位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永安村的992.64平方米(1.49亩)农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没收大营街道办事处永安村在违法占用的941.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30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51.25平方米其他草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十七、 富民县九峰山西华禅寺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永定街道办事处南营村委会南营村占用农用地、村庄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建设九峰山西华禅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8月4日决定该单位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南营村的27224.59平方米(40.88亩)土地;2.没收富民县九峰山西华禅寺在违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14114.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30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13109.82平方米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十八、 昆明亚源矿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矿区范围扩大手续,擅自在富民县赤鹫镇玉屏村委会学堂山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钛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8月5日决定该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回矿区范围开采,恢复越界开采部分的矿山植被;2.没收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7644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7644元,罚没款合计:84084元(大写:肆仟零捌元整)。

二十九、 富民县雄刚建材有限公司得乐村砖厂未办理矿区范围扩大手续,擅自在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河东村委会得乐村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页岩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8月5日决定该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回矿区范围开采2.没收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205392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61617.6元,罚没款合计:267009.6元(大写:贰拾陆柒仟零玖陆角)。

三十、 云南浩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大营街道办事处大营村委会城器墩村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建设“富民县城烧烤及土特产摊点引摊入市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9月11日决定对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3484.11平方米(5.23亩)国有建设用地;2.对违法占用的1136.8建制镇用地和1992.7平方米有林地的行为处以5元/平方米的罚款,小计人民币15647.5元,对违法占用354.61平方米旱地的行为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小计人民币:5319.15元,罚款共计:20966.65(贰万零玖佰陆拾陆元陆角伍)。  

三十一、 富民县罗免镇麻地村委会古资山张仕城石塘未办理矿区范围扩大手续,擅自在富民县罗免镇麻地村委会古资山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石灰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8月5日决定该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回矿区范围开采,恢复越界开采部分的矿山植被;2.没收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720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14400元,罚没款合计:86400元(大写:陆仟肆佰元整)。

三十二、 富民县恒瑞矿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矿区范围扩大手续,擅自在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茨塘村委会老煤山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石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8月5日决定该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回矿区范围开采2.没收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80000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24000元,罚没款合计:104000元(大写:零肆仟元整)。

三十三、 云南大互通工贸有限公司大营钛选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大营后山开采钛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8月13日决定该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违法行为;2.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70000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21000元,罚没款合计:91000元(大写:玖壹仟元整)。

三十四、 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昆倘高速公路3标项目经理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富民县款庄镇热水村委会白依村(项目区正线范围外)开采石灰岩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8月24日决定该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违法行为;2.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366021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73204.2元,罚没款合计:439225.2元(大写:肆拾叁玖仟贰佰贰拾伍贰角)。

三十五、 富民县消防救援大队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擅自在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旧县村委会旧县村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建盖住宿、训练、生活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8月1日决定该单位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7944.26平方米11.93亩国有建设用地;2.没收富民县消防救援大队在违法占用的7944.26平方米11.93亩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十六、 张力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永定街道办事处永二村委会三组占用集体土地填土停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8月4日决定张力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永二村委会三组999.25平方米(1.5亩)集体土地;2.没收张力在违法占用的999.25平方米果园和建制镇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违法占用999.25平方米(1.5亩)果园地和建制镇用地的行为处以1/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99.25元(玖佰玖拾玖元贰角伍)。

三十七、 富民兴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茨塘村委会老煤山开采耐火粘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8月5日决定该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违法行为;2.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24000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7200元,罚没款合计:31200元(大写:叁壹仟贰佰元整)。

三十八、 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昆倘高速公路3标项目经理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款庄镇热水村委会白依村占用集体土地平整场地建料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9月8日决定该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白依村的集体土地81380.4平方米(122.19亩);2.限30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8015.62平方米12.04亩)灌木林地、34594.03平方米51.94亩)果园地、8916.59平方米(13.39亩)其他林地、2770.48平方米(4.16亩)有林地、27083.69平方米40.67亩)裸地的行为处以5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06902元(肆拾万零陆仟玖佰零贰元)。

三十九、 云南龙柱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富民县辖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昆明至倘甸高速公路项目”,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9月8日决定对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富民县辖区土地62.8026公顷942.04亩;2.对违法占用的14.0027公顷(210.0415亩)耕地的行为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小计人民币1398876.39元;对违法占用的8.7728公顷(131.592亩)园地,17.2122公顷(258.183亩)林地,其5.2876公顷(79.314亩)他农用地,1.5285公顷(22.93亩)建设用地,15.9988公顷(239.982亩)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1元/平方米的罚款,小计人民币487512.666元。罚款共计人民币1886389.06元(壹佰捌拾捌万陆仟叁佰捌拾玖元零陆)。

四十、 富民隆明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款庄镇和平村委会白泥塘村占用集体土地用于堆放石料、停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9月8日决定该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和平村委会白泥塘村47310.03平方米(71.03亩)集体土地;2.没收富民隆明商贸有限公司在违法占用的31840.79平方米47.81亩)采矿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违法占用31840.79平方米47.81亩)采矿用地,3896.72平方米5.85亩)灌木林地4140.06平方米6.22亩)裸地1935.92平方米2.91亩)其他草地的行为处以1/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1813.49元(肆万壹仟捌佰壹拾叁元肆角玖)。

四十一、 富民县鑫耀石材工贸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富民县赤鹫镇赤鹫村委会大村占用农用地和其他草地建厂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9月8日决定对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赤鹫镇大村的7152.27平方米(10.74亩)集体土地;2.限30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4092.45平方米果园,1058.91平方米其他草地,2000.19平方米灌木林地的行为处以1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5761.35元(叁万伍仟柒佰陆拾壹元叁角伍)。

四十二、 屠本祥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永定街道办事处元山村委会元山村马军营路口占用集体土地用于经营建筑用砂石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10月19日决定对屠本祥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元山村委会元山村的483.04平方米集体土地;2.限30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483.04平方米果园地的行为处以1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83.04元(肆佰捌拾叁元零肆分)。

四十三、 华新水泥(富民)有限公司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擅自在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东元村委会沙锅村占用采矿用地、裸地及灌木林地建盖原料加工用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附录A 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的相关解释,2020年11月3日决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3030.96平方米34.55亩土地

四十四、 富民星毅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擅自在永定街道办事处西邑村委会翠屏路与昆禄公路交叉口占用西邑村委会上西邑村集体土地建盖加油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2020年11月11日决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西邑村3582.65平方米5.38亩)集体土地;2.没收富民星毅商贸有限公司在违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1885.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违法占用的1866.77平方米果园地的行为处以1元/平方米的罚款,对违法占用的1715.89平方米水田的行为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9025.67元(壹万玖仟零贰拾伍元陆角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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