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富民县行政区域内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实施机关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法定登记机关,委托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业经营活动,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与实质性内容不符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受理地址
受理地址:富民县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所地址及联系方式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永定市场监督管理所 | 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文昌路 | (0871)68811131 |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营市场监督管理所 | 富民县俊发水岸家园 | (0871)68830315 |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免市场监督管理所 | 富民县罗免镇农贸市场内 | (0871)68851006 |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款庄市场监督管理所 | 富民县款庄镇马街 | (0871)68861056 |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村市场监督管理所 | 富民县东村镇为民服务中心市管所窗口 | (0871)68862077 |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赤鹫市场监督管理所 | 富民县赤鹫镇农贸市场内 | (0871)68855315 |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散旦市场监督管理所 | 富民县散旦镇散旦街1号 | (0871)68861315 |
六、申请材料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 | 数量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2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
2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自备 | 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出具书面说明。 |
3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
4 | 委托代理人办理,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自备 | |
5 | 办理过涉税事项的,提交清税证明。 | 原件 | 1份 | 税务部门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通过昆明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kmaic.gov.cn)进行下载。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收件凭证:不能当场予以登记的,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不能当场予以登记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予以登记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根据审核结果,登记机关制定相应证书(准予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通知书),当场审核的,直接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未能当场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决定证书。
九、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1.窗口咨询
申请人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2.电话咨询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定市场监督管理所 (0871)68811131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营市场监督管理所 (0871)68830315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罗免市场监督管理所 (0871)68851006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款庄市场监督管理所 (0871)68861056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村市场监督管理所 (0871)68862077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赤鹫市场监督管理所 (0871)68855315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散旦市场监督管理所 (0871)68861315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