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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271190-202112-481200 主题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1-03-04 16:01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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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民县环境联动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民县环境联动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4 16:01 浏览次数: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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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富民工业园区管委会、富民产投集团公司:

《富民县环境联动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211

(此件公开发布)

富民县环境联动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全局性的环境保护问题和某个重大建设项目及规划所涉及的环境问题,决定建立富民县环境联动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1. 落实国家和省、市、县的重大环境决策或重大环保措施,审定环境保护规划及重要环保工作的计划和阶段性目标,通报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以及环境联动执法工作有关情况。

2. 分析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和重点工作。

3. 研究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加强环境联动执法工作的对策措施。

4. 会商环境执法重要问题或环境违法重大案件,提出解决方案。

5. 研究解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的其他事项。

二、建立环境保护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环境保护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局、县科工信局、县公安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富民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县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若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调整、机构改革发生变动,由相应的人员或承担原成员单位职能职责的部门自动递补。

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设在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兼任,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联席会议办公室为联席会议牵头责任单位,研究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工作有关事宜,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执法问题。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议定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范及要求

1.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2. 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提出的需研究事项,报召集人审定。

3.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并抄送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4.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要求,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形成环境执法合力。涉及环境执法的重要情况应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建立环境保护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本单位1名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工作交流以及环境保护执法案件的协调和案件移送办理资料收集等工作。

五、建立环境联动执法信息互通制度

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执法信息互通网络或平台建设。由各成员单位环境保护联动执法联络员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通报、传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成员单位之间联合执法协作和案件移送等工作,并加强与县检察院、县法院的沟通协调衔接。

六、建立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应急制度

针对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或群体性争议事件,实行环保联动执法“绿色通道”。需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直接向公安部门进行通报或提出协查请求。公安机关应迅速介入,及时开展联合查办。

七、建立环境保护违法案件联合查办工作制度

加强联动执法和沟通配合,每年开展1到2次联合执法行动,紧盯长江上游水域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污水处理、涉重金属、放射性废物和危险废物排放、采矿冶炼等重点领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

1. 环保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不执行环保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的单位、个人,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司法机关应积极配合,为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积极协调相关环保法庭,及时受理环保执法行为并强制执行;对不及时执行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群众合法环境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案件,根据环保部门申请,及时发出禁止令,实施行为保全,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2. 环保部门在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或者进行执法检查时遇到妨碍执行公务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确保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主动、提前介入调查取证。对环保部门移送案件依法立案查处,控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对暴力抗法或符合其他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措施。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违反法律规定、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需实施行政拘留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保部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行政拘留或依法追究环保刑事责任。

3. 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制度,充分发挥环保合议庭之职能作用,依法支持、监督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及时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刑事、民事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依法快审快执;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公开审判案件,宣传法制、弘扬法治,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对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者群众合法环境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案件,要依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防止污染损害进一步扩大,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对拒不执行司法机关生效裁判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 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给予办案指导,联合开展调查。对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对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治安处罚;对于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5. 县政府法制办要负责对行政部门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6. 各成员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发现的涉嫌污染环境的案件线索,属于本区域、本部门的,要按照职责及时进行查办,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移交线索,切实履行环保工作职责。

八、建立重大环境案件会商处置制度

对严重威胁饮用水安全,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非法排放、处理处置含放射性废物、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处置污染物等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或突发性案件,由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挂牌督办,共同会商研究,确保案件依法从严快速处理。必要时成立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工作。需要司法机关提供支持和咨询的,及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确保案件查办工作依法进行,保障办案质量。

九、强化环境保护联动执法保障措施

县环境保护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主动尽责,切实形成执法工作合力;要将环保联动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财政预算,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广泛宣传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成效,公布一批环境联动执法典型案例,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相联解读: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 关于《富民县环境联动执法工作联席会议 制度》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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