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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271190-202304-692024 主题分类: 政策找企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1-04 11:13
名 称: 富民县引导企业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 “放管服”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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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引导企业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 “放管服”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1-04 11:13 浏览次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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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提高全县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以下简称“研发经费”)投入占GDP比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形成科技创新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有效支撑,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昆明市引导企业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放管服"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县科技“放管服”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措施要重点突破、协调配套,方法要创新务实、科学有效,服务要智能便捷、公平公正”原则,破除束缚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与制度环境,加快科技部门职能由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进一步强化科技引领,激发创新活力,充分调动我县规模以上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主动性、积极性,鼓励企业自主开展研发活动、投入研发经费,引导培育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以及研发经费投入的主体。

    第三条  深化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好省市研发投入引导资金政策,正确行使好资金配置使用权。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富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实施研发项目、投入研发经费,并且,通过国家统计直报系统合法有效申报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按照“不扣不配”的原则,将省、市级财政当年下拨的研发投入“放管服”补助经费全部用于企业研发后补助项目,县级财政视当年财力情况配套经费。

(二) 省、市级财政下拨的研发经费投入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引导补助,分为基础性补助(占85%)和奖励性补助(占15%)两类。

   1.基础性补助:根据统计部门核定数据,由县科工信局按照管辖范围内企业各研发经费投入额在全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额占比获得相应的基础性补助。

2.奖励性补助:

1)县管辖范围内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幅高于同年度全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平均增幅的,按照其对全县的贡献度获得相应的奖励性补助;

2)奖励性补助的30%用于县管辖范围内有研发投入并通过统计部门数据审核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3)县管辖范围内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额同比上年下降的,按照下降比例,同比例扣减其应得的基础性补助,所扣减资金补充用于全县奖励性补助;

4)县管辖范围内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额连续2年以上(含2年)同比上年下降的,暂停其企业享受研发经费投入“放管服”补助金资格。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一)企业研发项目需要从“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申报备案,审核通过后打印一套纸质材料报送县科工信局存档;

(二)企业需要填写《昆明市科技发展指标调查表》报县科工信局,通过审核后在统计直报系统再次填报;

(三)在统计直报系统填报后,由县统计局按照上级统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申报企业研发投入会计台账进行核查,未建立会计台账的一律清零,台账不全的酌情处置;

(四)研发投入直报系统数据通过统计部门认返后,由县科工信局根据认可率和本办法奖励性条款进行核算,并经县统计局、财政局确认后拨付企业。

   第七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  

   (一)企业获得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后续科技项目研发、科研条件改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引进等科研活动。同时,可参照《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间接费用支出,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造。

   (二)由县科工信局牵头,加强统筹协调,制定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政策措施,规范企业研发经费会计核算,有效行使引导资金分配自主权,最大限度地拓展市场作用空间,释放企业发展活力,提高引导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八条 引导资金的绩效管理

   (一)县科工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填报《昆明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引导资金绩效科技报告》并进行统计汇总,必要时开展绩效抽查和绩效评价,汇总数据和抽查评价结果分别报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于未按时按质上报绩效情况的企业,暂停其研发经费投入“放管服”资格。

   (二)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获得引导资金支持企业的绩效管理,督促企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全过程实施绩效管理,强化创新产出,增强资金使用实效。  

   第九条  引导资金的责任与监管

   (一)县科工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引导资金安排,并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管。对擅自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相关责任人并追回引导资金。对不遵守科研诚信相关规定的企业,记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 县科工信局和县财政局要切实履行引导资金“放管服”后的管理职责,做到权责明晰,确保财政资金接得住、用得好。对企业在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内控制度、依法统计等方面加强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科技、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2211日起执行。由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关联解读:富民县引导企业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 “放管服”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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