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宣传资料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
凡我县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城镇户籍人员,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可自愿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下列几类人员:
1.“4050”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指整个家庭中无一人从事有报酬工作或无任何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失业残疾人。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登记失业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6.困难高校毕业生:指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相关证件材料(户口册、身份证、《就业创业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2.调查审核
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居住地村委会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劳动就业局最终审核认定。
通过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可以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咨询部门和咨询电话:
富民县就业局:68810210、68838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