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经营秩序,降低运营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治体,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并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13〕40号)等文件精神及省体育局、市教体局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教育体育局研究决定,将组织我县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主体办理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现就办证工作公告如下:
一、审批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公告第16号发布)
4.《云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对象和范围
1.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2.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2015年5月9日)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且需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审批程序
(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6.工商营业执照;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县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许可。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要求
自本通知下发日起,全县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主体凡符合申请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即可到富民县教育体育局体育科申请办理;凡未达到申请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条件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主体,需在2022年8月15日17:00前整改到位,并到富民县教育体育局体育科申请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自2022年9月1日0点起,凡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主体,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地址:黎阳大厦1505室(富民县教育体育局体育科)。
联系人:李文华13759529336,王建武13708449657。
富民县教育体育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