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单位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为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人身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13〕40号)、《云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体发〔2021〕6号等相关规定,通过材料审验、专家评审、会议研究,经富民县教育体育局批准,现将我县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公告如下:
1.富民泓辰游泳馆;
2.富民乐游游游泳馆;
3.明熙苑游泳馆。
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应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工作。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本公告,对消费者进行提示。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特点,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劝诫和指导。
特此公告。
富民县教育体育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