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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271190-202210-61429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0-09 10:32
名 称: 富民县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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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09 10:32 浏览次数: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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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确保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富民县县域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隶属富民县管理,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普通高中资助项目包括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等三个项目。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含民办普通高中的公费学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的资助对象根据《富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认定。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照一等助学金25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1500元/生.年标准执行;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按照800元/生.年标准执行;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2500元/生.年标准执行。

第七条 普通高中各项资助受助学生的基本申请条件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良好;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优先考虑:(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二)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优抚家庭子女;(四)父母残疾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因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按规定享受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学生免学费补助。

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且必须同时享受免学费补助和一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确定资助对象时,首先保证在籍在校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得到足额资助,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

第九条 普通高中各项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分学期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各项资助:(一)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不真实的;(二)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三)高中未毕业,终止学业或转到其他学校就读的;(四)留级的学生。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评定细则或实施细则,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普通高中各项目资助资金后,将资金和资助指标合理分配,在30日内下达到各普通高中学校,并报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须结合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项目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后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秋季学期补助资金发放,次年5月31日前完成春季学期补助资金发放。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法人)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必须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普通高中资助卡,将项目资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为学生办理普通高中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资助资金中抵扣。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昆明市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立普通高中各资助项目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及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监督机制,成立监督小组,形成对评审、发放过程的监督制度,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如发现学生(或监护人)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应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做好资助育人及感恩教育。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七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民办普通高中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二)经物价部门批准,比照县域内公办普通商中收费标准收费(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富民县户籍以外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民办普通高中从事业收入中按照250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十八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和受助学生信息管理,完善“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高子系统”,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受助学生信息分学期上报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高子系统”,将受助学生资金发放名册扫描件上传至昆明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普通高中学校上报的受助学生信息进行审核,并填报财政资金下拨信息。各级须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育体育局计财科要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各资助项目资金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按照精准资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加强对普通高中各资助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各资助项目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形成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普通高中各资助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学校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倒》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富民县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富教通〔2013〕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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