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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271190-202210-614297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0-09 10:34
名 称: 富民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费补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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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费补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09 10:34 浏览次数: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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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费补助管理办法

健全和完善我县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规范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昆明市教育体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昆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昆教体规〔2020〕2号)昆明市教育体育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昆教体办发〔2019〕302号)昆明市教育体育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昆教体办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生活补助”)实施范围为:富民县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首先须确保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含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农村(含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下简称“四类学生”)等四类学生按标准足额获得资助,其余资金用于资助寄宿制除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之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小学1000元/生·学年,初中1250元/生·学年;非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小学500元/生·学年,初中625元/生·学年;特殊教育学生1250元/生·学年。

第三条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提交《富民县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结果,由学校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隐私及敏感信息,公示无异议,报富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条 各学校要根据《富民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富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富教通〔2020〕19号),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要求及时将认定结果和受助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填报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教子系统”中,及时上传资金发放名册扫描件(学生签字按手印)至昆明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无误。

第五条 “生活补助”资金由学校按照富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发放。

(一)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的补助资金由学校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非寄宿制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的补助资金由学校转入学生(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存折)。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生活补助。资金发放须在每学期县教育体育局资金下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由中心校统一发放。

(二)“生活补助”资金发放严格实行签领制度。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其他人代签;以就餐卡发放生活补助的,应在学生离校时进行清理,将未使用完的资金足额及时清退给学生,清退情况要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名。

(三)“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后,学校须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告知受助学生、家长。

第六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责任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生活补助”政策的落实实行校长(法人)负责制,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负责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审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校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昆明市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生活补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一)“生活补助”学生资助档案包括:该项目学生资助相关工作文件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县级、学校学生资助组织机构相关文件、人员分工及职责;学生年度资助工作计划、总结、执行情况报告;举报、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材料。

(二)县级“生活补助”资助指标分配、资金下达文件及资金分配表;资助资金收付款凭证(注明“参见会计档案××号”);每学期“生活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结余资金统计表等。

(三)“生活补助”受助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拟受助学生公示名单、受助情况汇总表、资金发放名册、食堂就餐卡充卡明细、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流水复印件;资助公示、发放、资助育人等照片。

第八条 各学校要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在校内设置专门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板报或墙报,长期置于人流量大、醒目的位置供学生和家长了解资助政策,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的教育资助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第九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教育体育局计财科要密切配合,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县教育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的支出;严禁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一条 严禁用“生活补助”资金发放食堂人员工资;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开始执行,由富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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