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富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为健全和完善我县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规范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及《昆明市教育体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昆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昆教体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学生包括:富民县辖区内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籍在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和统一规范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认定评价体系,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学校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体育、人社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与职责
(一)建立县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以教育体育、财政、人社、民政、扶贫、残联、公安、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协调小组,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二)县教育体育局全面指导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县人社局负责人社部门所属富民县域范围内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县扶贫办全面指导各镇(街道)扶贫部门出具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证明(附相关截图或扶贫部门盖章)及认定意见;县民政局全面指导各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出具城乡低保家庭、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认定意见;县残联全面指导各镇(街道)残疾人管理部门出具父母残疾家庭或本人残疾的认定意见。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
(三)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审核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档案。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园)长(法人)负责制。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申报及认定工作,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档案。
第七条 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年级组长(主任)、班主任、家长代表等,负责制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认定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普通高中以年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在学校认定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成员应包括年级组长(主任)、班主任、科任教师、学生代表等。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二)城乡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四)残疾学生;(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六)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材料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有扶贫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证明,且2014年以来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建档立卡电子信息档案。
(二)城乡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的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有效证明,在民政“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持有学生本人所在村委会(社区)或有关部门提供的其父母双方死亡、失踪、重残、重疾、服刑、失联或者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重残、重疾、服刑、失联的有效证明,在民政部门“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联“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户籍或临时居住证所在地镇、街道办负责认定,认定后出具相关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主要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及由本细则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主要包括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及由本细则认定的其他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指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由学校依据学生家长提交的学生本人所在村委会(社区)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认定。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五个环节。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程序。
(一)宣传告知。学校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省、市、县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富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认定证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困难等级。与扶贫、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公安等部门数据比对的结果以及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若学生符合多个条件,只需提供一个部门的认定意见。
(四)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昆明市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分别录入全国和昆明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学校须充分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作用,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资助时,要以认定结果为依据,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学校应在重点、优先资助“特别困难”等级学生的基础上,按照资助项目和名额,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遴选资助对象并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与当地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对接,为学生家长提供必要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实认定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要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学生(或监护人)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应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期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相应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期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认定相应困难等级。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或实施方案,报富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富民县教育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人社局、扶贫办、民政局、残联、公安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