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
富民县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促进我县学前教育发展。根据《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昆教规〔20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教育体育局批准实施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班)等早期教育机构。
第三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四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予以保障。
第五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标准执行。资助指标适当向深度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考虑。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二)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三)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四)父母残疾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五)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第七条 幼儿园是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依据本办法和学校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幼儿园于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受理儿童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提交的《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评审,将评审通过的受助儿童名单在幼儿园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资助资金须按照审核通过名单分别于每年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完成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补助资金发放形式为现金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补助金。发放时受助家长需在领取资助金时在发放名册上签字、按手印,以确认领取。
第九条 各幼儿园要做好受助儿童信息采集工作和资助档案管理工作,将受助儿童信息、管理办法、资金下达文件、拨款凭证、发放名册、公示图片等相关资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并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幼儿园要建立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监督机制,成立监督小组,负责对评审、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幼儿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和受助学生信息管理,完善“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前子系统”,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将受助学生信息分学期上报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前子系统”。转园、流失等儿童应当及时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前子系统”做异动处理,同时变更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受助对象。
第十二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及时对各幼儿园上报的受助学生信息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前子系统”的审核,填报财政资金下拨信息。各幼儿园须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幼儿园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县教育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幼儿园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对各幼儿园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幼儿园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富民县教育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0817—68811221;0871—68811300。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富民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发布的《富民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富民县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富教通〔2016〕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