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考入全日制大学新生入学资助管理办法
富民县考入全日制大学新生入学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富民县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资助机制,参照《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本县行政区域内隶属本县管理,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的入学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四条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入学资助对象为:具有富民县户籍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基本申请条件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安排:
(一)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本县户籍人员子女;
(二)本县户籍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父母残疾家庭的本县户籍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贫困的本县户籍学生;
(四)父母双下岗或单亲下岗家庭且家庭经济贫困的本县户籍子女;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本县户籍学生。
第五条 为确保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入学资助机制长期有效运行,在做好省、市级资助的同时,积极争取县、镇(街道)两级政府及社会力量共同筹措资金用于资助。
第六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根据省、市下达我县资助指标和县级政府及社会捐助资金,按照县域两所高中公费学位毕业生占比分配资助名额及资金。
第七条 资助项目:(一)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即:“润雨计划”资助项目;(二)昆明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即“行装补助”项目;(三)富民县人民政府及社会力量筹资开展的大学新生入学资助。
同一学生对以上资助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资助标准:
(一)《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即“润雨计划”项目:
1.被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本县户籍贫困新生,一次性给予交通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用补助,补助标准500元/人。
2.被省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本县户籍贫困新生,一次性给予交通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用补助,补助标准1000元/人。
(二)《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即“行装补助”项目:
1.被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本县户籍贫困新生,一次性给予交通行装行补助500元,生活补助1000元;
2.被省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本县户籍贫困新生,一次性给予交通行装补助1000元,生活补助1000元;
(三)县级资助视年度县级政府及社会力量筹资情况酌定。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根据实际适当提高资助标准。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承担本校学籍学生申请的受理、审核;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籍在本地区内符合资助条件学生的审批;学校根据审批结果,组织资助资金的发放兑现。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审批程序如下:
(一)需要申请入学资助的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由申请学生或家长向学籍所在普通高中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申请表》或《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和《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申请资格认定,并将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申请表》和相关证件交学籍所在普通高中学校;
(三)各普通高中学校每年6月10日至7月10日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学校评选办法”进行初审,逾期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四)通过学校初审的学生必须于每年8月20日前持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到毕业学校进行普通高校录取及资助信息登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各普通高中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年度资助指标及金额,综合普通高校录取及资助信息登记情况,确定年度资助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资助学生《申请表》证明材料及受助学生信息汇总表于8月25日前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经复核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享受资助。
第十二条 经复核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于9月30日前持普通高校入学收费收据到高中学籍所在学校申领。各普通高中学校须于10月10前完成资助款的发放,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 各学校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入学资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入学资助档案,将学校评选办法、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公示材料、入学凭证(入学缴费凭证)、资金发放凭证和工作情况小结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的入学资助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上级下达的资助指标,分配下达给学校。
第十六条 各学校要加强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入学资助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和挪用资助资金,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教育、财政、民政等部门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入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富民县教育体育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富民县教育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0817—68811221;0871—68811300。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 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