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修订)
为健全和完善我县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规范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学生资助政策推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云教发〔2022〕8号)及《昆明市教育体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昆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昆教体规〔202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学生包括:富民县辖区内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和统一规范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认定评价体系,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学校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体育、人社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与职责
(一)建立县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以教育体育、财政、人社、民政、乡村振兴、残联、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协调小组,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二)县教育体育局全面指导教育体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县人社局全面指导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审核所属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县乡村振兴局或各镇(街道)乡村振兴部门出具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的身份证明(附相关截图或县级以下乡村振兴部门盖章);县民政局全面指导各各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出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意见;县残联全面指导各镇(街道)残联出具残疾人学生或残疾人家庭的认定意见。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
(三)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审核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园)长(法人)负责制。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档案。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年级组长(主任)、班主任、家长代表等,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在认定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成员应包括年级组长(班主任)、科任教师、学生代表等。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门户”中具有有效电子信息档案。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或特困供养对象,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有效证明,在民政“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在民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具有信息档案。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形之一的儿童。在民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具有信息档案。
(五)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携带艾滋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在民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具有信息档案;
(六)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八)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人民警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执行特殊任务公职人员等因公伤亡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九)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十)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细则第八条(一)至(十)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主要包括本细则第八条(一)至(七)类学生及由本细则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主要包括本细则第八条(八)类学生及由本细则认定的其他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指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主要包括本细则第八条(九)至(十)类学生及由本细则认定的其他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材料
(一)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提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门户”中有效电子信息档案截图(相关部门盖章)。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提供民政部门“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有效电子信息档案截图(相关部门盖章)。
(三)孤儿:提供学生本人所在村委会(社区)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父母双方死亡、失踪、失联的有效证明,或提供民政部门“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有效电子信息档案截图(相关部门盖章)。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学生本人所在村委会(社区)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有效证明。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形之一的有效证明。或提供民政部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有效信息档案截图(相关部门盖章)。
(五)残疾学生:提供学生本人持有的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残疾人家庭子女:提供学生法定监护人持有的残联部门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提供民政部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有效信息档案截图(相关部门盖章)。
(八)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提供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九)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提供学生本人所在村委会(社区)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十)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户籍或临时居住证所在地镇、街道办负责认定,认定后出具相关认定意见(相关部门盖章)。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五个环节。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一)宣传告知。学校须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省、市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向学校提出申请。
(三)学校认定。学校须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困难等级。与乡村振兴、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公安等部门数据比对的结果以及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若学生符合多个条件,只需提供一个部门的认定意见。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昆明市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学校须充分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作用,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资助时,要以认定结果为依据,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学校应在重点、优先资助“特别困难”等级学生的基础上,按照资助项目和名额,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遴选资助对象并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与当地民政、乡村振兴、残联、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对接,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支持,确保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人民警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执行特殊任务公职人员等)因公伤亡人员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县教育体育、人社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要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学生(或监护人)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期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相应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期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困难等级。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或实施方案,报富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富民县教育体育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富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富教通〔2020〕19号)。
附表:富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修订)
附件:
富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修订)
学校: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籍贯 | |||||||||||||
身份证号 码 | 家庭人口 | 手机号码 | |||||||||||||||
是否寄宿生 | □是 □否 | 是否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 □是 □否 | 是否留守儿童 | □是 □否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家长(监护人)手机号码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特殊群体类型 | □脱贫家庭学生 □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孤儿 □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残疾学生,残疾类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其他残疾)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父母丧失劳动能力 □家中有大病患者 □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人员子女) □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特困供养 □其他困难 |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主要收入来源类型(□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继承、接受赠予、出租或出售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股票、博彩收入 □经商、办厂以及从事种植业、 养植业、加工业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赡养费、抚(扶)养费 □自谋职业收入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遭受疫情情况: 。家庭欠债金额: ,欠债原因: 。 家庭人口数: 。赡养人口数: 。劳动力人口: 。 家庭成员失业人数: 。其他情况: 。 |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
学 校(园)认 定 情 况 | 年 级 (级) 评 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 陈 述 理 由 | 评议陈述:
评议小组签字:
年 月 日 |
B.家庭经济困难 □ | |||||
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认 定 决 定 | 认定工作组意见 |
经学生所在年级提请,本工作组认真核实, □ 同意年级评议意见。 □ 不同意年级评议意见。调整为:
认定工作组成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学校公章) |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共2页,可复印。
2.承诺内容需本人(监护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3.若同时申请同一学段多项资助的,只需提供一份(次)此申请表;在校期间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未发现特殊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交。
4.困难申请材料附于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