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编号:〔2022〕01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薄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2年12月1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更正登记。
序号 | 不动产坐落 | 更正内容 | 备注 |
1 | 富民县罗免镇兴隆街 | 注销富国用(2013)第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更正信息为:土地坐落于富民县罗免镇兴隆街,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土地使用面积为63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为张琼文。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富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871-68818637
公告单位:富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