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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271190-202301-659164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发布机构: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1-16 16:07
名 称: 富民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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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16 16:07 浏览次数: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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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富民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昆办通〔201912号)及《富民县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富民县深化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富改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富民县林业和草原局是富民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富民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富民县林业和草原局贯彻和落实上级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配合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荒漠、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按照湿地保护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根据《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拟订及调整富民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有关标准。负责地质遗迹、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水利风景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重点林权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开展退耕(牧)还林(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和草原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和监督生态定位站和生态体系建设。

(十)指导富民县自然资源公安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队伍,指导相关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县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县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富民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绿化,保障生态安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参与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建设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与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富民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与富民县城市管理局在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富民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富民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监督开展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审核报批、规划和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条 富民县林业和草原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督查、党建、档案、政务公开、组织人事、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有关林业的提案、议案和建议的督办。

(二)行政审批科。做好林草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涉及行政审批的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办理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承担林业植物检疫证书的核发。

(三)政策法规科。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做好上级转来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征求意见稿的办理工作。指导全县林业行政法制队伍建设。负责搞好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办其它有关法律事务。

(四)森林和草原防火管理科。负责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责任状,检查、指导各镇(街)防火责任状和防火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广泛开展有关森林消防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增强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责任感;管理好瞭望台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及有关资料,报表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本地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好现有各种防火设施、设备,做好森林防火的各类保障工作;完成同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上级森林防火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生态保护修复科。负责辖区内的造林规划设计工作,组织全县义务植树工作,负责全县种苗工作及种苗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造林施工、造林质量检查、造林工程验收工作;负责全县造林动态信息和造林统计上报工作。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牧)还林(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城市范围内的国家公园。组织实施石漠化、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富民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退耕还林还草管理科。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蓄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退耕(牧)还林(草)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耕还林还草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省级退耕还林还草技术规程,组织拟定全县退耕还林的规程、标准、办法,并监督执行;编制全县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各镇(街道)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指导全县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检查验收工作;负责退耕还林还草资金的报帐制管理工作,监督工程实施。

(七)森林资源管理科。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监督执行。承担林地有关管理工作,配合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监督管理国有林场、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监督指导并实施全县林政执法管理。负责天然林、公益林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根据《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拟订及调整富民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地质遗址、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有关工作。

(八)改革与产业发展科。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配合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指导国有林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协调森林生态旅游的开发、建设和宏观管理。制定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天然林和湿地保护管理科。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天然林保护工程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全县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规程、标准、办法,并监督执行;编制全县天然林保护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各镇(街)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指导全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的报帐制管理工作,监督工程实施;负责全县天然林资源管护工作;负责全县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站(所)的森林资源管护及护林员考核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程标准、办法在全县的执行与落实;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第五条 富民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内设机构中层职数9名(实行一人多岗或兼职)。

第六条 富民县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的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行政职能交由富民县林业和草原局承担。

富民县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富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富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富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0日起施行。


单位名称:富民县林业和草原局

单位类型: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11530124015127389J

办公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358号附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张永

办公室电话:0871-68817689

信息公开机构(科室)负责人: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 陈荣

办公室电话:0871-68831108

信息公开联络人: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杨玉仙

办公室电话:0871-688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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