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应急预案
富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统一指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真正做到全面感知、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将灾害事故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县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以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依法规范、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靠前处置,依靠科技、协同应对,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
1.4 界定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灾害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灾害事故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灾害事故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灾害事故,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灾害事故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 分级
根据灾害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我县灾害事故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为:
(1)一般(Ⅳ级),指在一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人员受伤(患病)、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社会稳定的一般灾害事故。
(2)较大(Ⅲ级),指在一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较重灾害事故。
(3)重大(Ⅱ级),指在镇(街道)行政区域所在地或一个以上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灾害事故。
(4)特别重大(Ⅰ级),指在县城或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特别严重灾害事故。
上述分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以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为实际操作标准。分级标准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6 适用范围
1.6.1 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的防范和处置,以及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外,但对我县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的防范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6.2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应对工作。县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管理全县各级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编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全县各地、各部门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
1.7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富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灾害事故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富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灾害事故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级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所对应的灾害事故。(见附件10.1)
(3)富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级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部门职责,为应对灾害事故制定的预案,由县级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应急委办备案。(见附件10.2)
(4)富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镇(街道)应急预案。包括各镇(街道)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后报县应急委办备案。(见附件10.3)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7)基层应急预案。是指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应对灾害事故制定的预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领导机构
成立富民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作为我县常设的应急管理协调指挥机构,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县应急委组成人员详见附件10.4。)副县长按照日常工作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委可根据上级要求和灾害事故的实际情况,临时召集增补相关县级部门和公路、电力、通信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县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全县应急管理体系;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灾害事故总体应急预案;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2 办事机构
富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处理县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县应急办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局所有副局长兼任。
县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执行、督促、落实县应急委的决定;组织编制、修订并初步审议灾害事故总体预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编制、修订灾害事故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及其他预案;指导、协调、督促全县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县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灾害事故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完善全县应急信息平台体系,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县应急委领导县级各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和委员会开展应急指挥工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等机构(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或联席会议),是防范和处置相关灾害事故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指挥和协调,由县应急委和相关部门负责。
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省、市应急领导机构和县应急委的决定;负责全县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启动、实施、解除专项应急预案;承办专项灾害事故的日常工作,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镇(街道)机构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的应对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1.5 专家咨询机构
县应急委可根据上级要求或灾害事故的实际情况,聘请有关科研人员、专家和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和事态评估;向县应急委提供工作建议、处置措施和决策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组织体系
2.2.1 县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直接指挥、协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的处置工作。
2.2.2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包括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2.3 县政府各部门在县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理灾害事故。
2.2.4 我县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的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分别由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承担,一旦宣布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自动生效。
2.2.5自然灾害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事故灾难由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社会安全事件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处理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
2.2.6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保障物资,建立健全调动社会人力、物力和财力应对灾害事故的有效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在预案制定、信息报送、预警预防、应急处置等方面与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衔接。
2.3 联动机制
2.3.1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2.3.2 县应急办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与县人武部、武警富民中队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 预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测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特别是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监督预测的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灾害事故的各种因素。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件类型、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通过预测分析,若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的机率较高、影响较大,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迅速报告县应急办。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2.1 预警级别依据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县人民政府根据专业监测机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1)红色、橙色或黄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灾害事故,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
(2)县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后,报请市应急委办同意后,可以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Ⅳ级(一般)灾害事故。
(3)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2.3 预警信息的发布内容包括:灾害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4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讯、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5 新闻、通讯、人防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县应急办的要求向社会发布灾害事故预警信息。
3.2.6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即将发生的灾害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7 法律、法规对灾害事故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4 信息报送
4.1 信息报告
4.1.1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和突发事件信息网上报送系统为主渠道。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应急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监测机构、其他与灾害事故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灾害事故的责任主体。
4.1.2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发生后,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分级标准”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1)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灾害事故后,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立即如实向县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接报后,县应急办除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外,还应在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县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实施。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办,抄送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县委、县人大常委会,通报县政协。
(2)发生Ⅲ级(较大)灾害事故后,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县应急办。接报后,县应急委办除进行应急处置外,还应在1小时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县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实施。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置情况由县政府在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办并报告县委。
(3)发生Ⅳ级(一般)灾害事故后,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县应急办,县应急办应根据事件情况通报县级相关部门,并向县应急办主任或相关副主任报告。
4.1.3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政务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遇有紧急重大突发情况时,当地群众应该迅速向本地或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4.1.4 县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灾害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国家、省、市、县领导作出的处置灾害事故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1.5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掌握一般灾害事故信息,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灾害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县级有关部门在向市级有关部门上报灾害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将信息抄报县人民政府。
4.1.6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存在的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1.7 有关法律、法规对灾害事故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信息共享
4.2.1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灾害事故时,除另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4.2.2 可能发生或发生Ⅳ级(一般)灾害事故,涉及或影响到县内相邻镇(街道)的,由事发地镇(街道)负责及时通报相关镇;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县、市的,由县人民政府及时通报相邻地区。可能发生或发生Ⅲ级(较大)以上灾害事故,涉及或影响到县内相邻镇(街道)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关镇(街道);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县、市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相关地区。
4.2.3 灾害事故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或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负责
5.1.1县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时,由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灾害事故时,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县应急委接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和相关县级预案进行处置,待上级预案启动后,按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工作。
(2)发生Ⅳ级(一般)灾害事故时,一般情况下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启动本级预案进行处置,县应急委负责做好指导协调工作;重大紧急情况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县应急委启动本预案和相关县级预案进行处置。
5.1.2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5.1.3需要多个县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灾害事故,由各类灾害事故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5.2 应急处置
5.2.1 先期处置
5.2.1.1 发生或即将发生灾害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灾害事故级别和县政府尚未组织人员到达现场之前,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先期处置。
5.2.1.2 县政府接到确实的报告后,应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划定事件级别,迅速启动县级预案进行处理,县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它县(市)、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2.2 扩大应急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县人民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省、市政府报告,按照省、市的指示处置。达到Ⅲ级(较大)以上灾害事故标准的,由市级以上应急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5.2.3 指挥与协调
5.2.3.1 本预案或相关专项预案启动后,县应急办和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5.2.3.2 县应急委和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处置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3)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和支援;
(5)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6)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2.3 .3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协调联络组。由县应急办牵头,事件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参与。主要负责收集、统计、汇总、传递、上报现场信息,联络参与处置的单位,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调度相关单位和资源。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武警、民兵、住建、交运、应急、林草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营救、搜救遇险人员,疏散受威胁群众,控制危险源,划定和封锁危险区域,排除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强制隔离冲突双方等具体处置和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健、防疫、农业农村、环保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救治、转送伤员,监测、控制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收容、消除污染物。
(4)监测评估组。由环保、气象、林草、自然资源、住建、房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采集分析现场环境、气象等信息,分析事件发展趋势,评估道路、桥梁、房屋等建筑物的受损程度。
(5)疏散安置组。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民政、公安、交运、教育体育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转移疏散和安置受威胁群众,保障被疏散群众的基本生活。
(6)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牵头,武警、民兵及各类应急队伍配合,主要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封锁警戒区域和有关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持灾区和安置点的治安,打击犯罪等。
(7)通信保障组。由县科工局牵头,通信企业、人防等部门参与,负责灾害事故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8)交通保障组。由公安、交运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维持处置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抢修受损、堵塞的道路、桥梁,保障救援车辆、人员顺利通行。
(9)物资经费保障组。由应急、财政、市场监管、交运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等;保障和落实应急经费。
(10)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主要负责灾害事故处置的食宿后勤保障和物资运输、道路引领等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县融媒体中心牵头,科工信局等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引导媒体宣传和发布事件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等信息,组织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专家技术组。由灾害事故处置的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趋势预测、风险评估、处置建议等专业技术支持。
(13)社会动员组。由宣传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动员和组织公民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稳定公众情绪。
(14)涉外工作组。由外事办、外宣办牵头,台办、公安、宣传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事宜,接待、协调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15)市场稳定组。由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6)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应急、卫健、红十字会、保险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主要负责清理、监测现场;调拨、接收、发放救济款物;对伤员进行生理和心理治疗;妥善处理遇难者遗体;理赔、救助捐赠等。
除以上各工作组,还应根据灾害事故的处置需要,组建其他必要的工作组。
5.2.4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灾害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发出预警信息或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关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指令,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5.3 恢复与重建
5.3.1 善后处置
(1)县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灾害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2)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灾害事故现场清理工作,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县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解决。
5.3.2 社会救助
(1)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
(2)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和各种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加强与省、市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非政府组织捐赠的款物。
5.3.3 保险
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5.3.4 调查
(1)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灾害事故进行调查,灾害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2)灾害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灾害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5 恢复重建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需要上级援助的,由事发地镇(街道)提出请求,县政府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程序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的援助。
5.4 信息发布
5.4.1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1)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灾害事故的新闻发布,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
(2)发生Ⅳ级(一般)灾害事故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省、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灾害事故的相关情况。
5.4.2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昆明市灾害事故新闻宣传应急预案》执行。
5.4.3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体系保障
县应急办是应急指挥体系的核心,要结合实际,逐步建立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应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的指挥联络体系;要逐步建成全县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信息应用平台、法人单位信息应用平台、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资源库、建筑档案库、危险品存放点地图库等灾害事故应急处理信息资源库,并与各专项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信息共享。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 加强应急队伍体系建设,建立由富民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各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分队、志愿者队伍、后备队伍组成的应急队伍体系,为及时有效应对灾害事故提供保障。
(1)富民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由县人武部、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交运局、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住建局、应急局、气象局、住建局(人防办)、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通讯等部门抽调人员和专用救援设备、必需物资组成。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服从县应急办的调度和指挥,负责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救援队及专用救援设备和储备物资列为常备力量,队员在灾害事故发生后临时通知组队,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发挥第一时间迅速投入的作用,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
(2)各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分队,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对突发事故灾害、火灾等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做好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服从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3)志愿者队伍,主要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小组、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4)后备队伍,由武警、预备役部队等组成。后备队伍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6.2.2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3 经费保障
6.3.1 按照分级负担、财权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县级财政对我县Ⅲ级(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Ⅳ级(一般)以下级别的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经费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
6.3.2 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县、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应安排防范和处置灾害事故有关经费,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灾害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开展灾害事故的保险业务,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灾害事故保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探索设立全县灾害事故救助基金的机制。
6.3.3 对受灾害事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级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办法,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6.3.4 上级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6.4物资保障
6.4.1 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事故应急物资、食品和基本生活用品的储备、维护、备勤、征用工作。县发改局、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抢险救援、救灾救济物资和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县处置灾害事故的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4.2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6.5 基本生活保障
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防疫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工作,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点,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逐步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红十字会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7.1 县交运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需要,可向市政府请示协调开通空中紧急运输,保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快速运输。紧急情况对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由县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7.2 灾害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8 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武警县中队负责牵头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9 人员防护
6.9.1 县发改局、住建局(人防办)、城管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群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6.9.2 县级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0 通信保障
县应急办、科工信局、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11 公共设施
县发改局、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12 应急标志
参与救援的人员和车辆由县应急办统一制发识别标志和工作证件,以保证应急救援行动畅通,指挥有序。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7.1.1 县科工信局、教育体育局、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在全县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1.2 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水务局、卫健局、应急局、气象局等部门,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专题宣传活动,宣传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积极开展应急宣传工作,并指导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灾、避险知识,全面提高公众防御灾害的能力。
7.2 培训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理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要将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培训列入公务员素质教育内容,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7.3 预案演练
7.3.1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灾害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
7.3.2预案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模拟演练与实作并重,既要开展队伍实作演练,也要进行预案组织的模拟演练。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各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在演练前30天,将演练方案报县应急办,在县应急办的指导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