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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12-15 14:22
名 称: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实施规范
文号: 关键字: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实施规范

发布时间:2023-12-15 14:22 浏览次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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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二、主管部门:

富民县农业农村局

三、实施机关:

富民县农业农村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五、子项:

六、业务办理项:

1.蚕种生产经营许可(00012032900001)

2.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00012032900002)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000120329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000120329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蚕种生产经营许可(00012032900001)

2.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00012032900002)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三条 

(2)《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五条

(3)《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六条

(4)《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七条 

(5)《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二十九条

(2)《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三十条

(3)《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三十一条 

(4)《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三十二条

(5)《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三十三条

(6)《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三十四条

7.实施机关:富民县农业农村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蚕种生产许可证:1.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2.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3.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4.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6.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蚕种经营许可证:1.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2.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六条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

(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

(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七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缩减审批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蚕种生产经营企业的申请资料监督检查。开展企业承诺事项核查验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企业开展核查验证,对实行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

2.强化蚕种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检查。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节,组织开展种子市场、种子企业、种子基地等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开展质量检测,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3.强化蚕种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监管。推动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蚕种生产许可证:1.《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包含企业科研力量、育种、生产等基本情况的申请报告;3.蚕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4.生产、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明;5.场地、检验仪器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6.自有资金证明材料;7.品种审定证明材料。生产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蚕种经营许可证:1.《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包含企业人员、财务、经营等基本情况的申请报告;3.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明;4.保藏、检验等设备设施证明材料;5.自有资金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七条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2)《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六条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

(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

(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不予受理

审查

作出许可/不予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由农业部规定。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受理(初审)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由农业部规定。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初审)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九条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备注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00012032900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000120329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00012032900002)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三条 

(2)《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五条

(3)《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六条

(4)《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七条 

(5)《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二十九条

(2)《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三十条

(3)《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三十一条 

(4)《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三十二条

(5)《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三十三条

(6)《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三十四条

7.实施机关:富民县农业农村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已获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申请许可证变更,持证企业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及书面承诺。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六条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

(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

(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七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缩减审批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蚕种生产经营企业的申请资料监督检查。开展企业承诺事项核查验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企业开展核查验证,对实行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

2.强化蚕种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检查。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节,组织开展种子市场、种子企业、种子基地等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开展质量检测,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3.强化蚕种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监管。推动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蚕种生产许可证:1.《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包含企业科研力量、育种、生产等基本情况的申请报告;3.蚕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4.生产、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明;5.场地、检验仪器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6.自有资金证明材料;7.品种审定证明材料。生产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蚕种经营许可证:1.《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包含企业人员、财务、经营等基本情况的申请报告;3.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明;4.保藏、检验等设备设施证明材料;5.自有资金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七条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2)《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六条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

(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

(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不予受理

审查

作出许可/不予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由农业部规定。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受理(初审)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由农业部规定。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初审)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九条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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