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实施规范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二、主管部门
富民县农业农村局
三、实施机关:
富民县农业农村局(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
五、子项:
1.出售、收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000120334002)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000120334003)
3.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000120334004)
六、业务办理项:
1.出售、收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00012033400201)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00012033400301)
3.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00012033400401)
出售、收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000120334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00012033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出售、收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000120334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出售、收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000120334002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九条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1年第15号)全文
(4)《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附件2,第7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审批”以授权方式下放州市农业部门。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7.实施机关:富民县农业农村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出售、收购的属于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齐全、真实有效;
申请对象不是外国人。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出售、收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文件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下放行使层级。
缩减审批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出售、购买等活动的执法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强化社会监督,设立并公布举报平台、电话等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社会各界投诉举报的水生野生动物违法违规活动: 3.强化许可服务,充分结合申请事项的实际情况,优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4.强化信用监管,对社会关注度高、有违法不良记录的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批、重点监管; 5.其他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的监管措施。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九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由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批准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文件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为一次一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文件应当载明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及获取方式、来源等项内容。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文件应当载明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及获取方式、来源等项内容。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备注
无。
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000120334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00012033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000120334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000120334004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5.实施依据
(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
(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1年第15号)全文
(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附件2,第7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审批”以授权方式下放州市农业部门。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4)《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八条
7.实施机关:富民县农业农村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采集对象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不属于下列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情形: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经采集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申请对象不是外国人。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
(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下放行使层级。
缩减审批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查处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活动违法违规行为;2.强化社会监督,设立并公布举报平台、电话等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社会各界投诉举报的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违法违规活动;3.强化许可服务,充分结合采集申请事项的实际情况,优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4.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农业野生植物保护政策宣贯。5.其他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的监管措施。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件并向相关部门抄送或备案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负责签署审核意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同意采集的,报送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
负责核发采集许可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接受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负责签署审核意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同意采集的,报送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核发采集许可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取得采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或亚种)、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集。采集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取得采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或亚种)、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集。采集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