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人民政府 www.kmf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12-18 09:18
名 称: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实施规范
文号: 关键字: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实施规范

发布时间:2023-12-18 09:18 浏览次数:7
字号:[ ]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二、主管部门

富民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机关:

富民县人民政府(由富民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五、子项:

1.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20361003)

六、业务办理项:

1.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2036100301)

2.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级权限)(变更)(00012036100302)

3.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级权限)(延续)(00012036100303)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级权限)

【000120361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00012036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2036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2036100301)

2.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级权限)(变更)(00012036100302)

3.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级权限)(延续)(00012036100303)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三条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五条

(3)《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六条

(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八条

(5)《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条

(6)《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一条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7.实施机关:富民县人民政府(由富民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2.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缩减审批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农业农村部加强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执法,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定期将水域滩涂养殖证执行情况报农业农村部。2.进一步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系统的功能。3.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系统的数据进行分析,实时动态了解各地证书的核发情况 。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提交以下材料: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提供以下材料:养殖证申请表、水域、滩涂承包合同。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3)《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受理、审查、现场评审、公示,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2.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受理、审查,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3.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受理、审查,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是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根据水域滩涂承包有效期确定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备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35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省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权限。

版权所有:富民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昆明信息港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240002

主办单位:富民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

地址:富民县永定街88号 信息公开办电话:68811833 技术服务电话:68810808

滇ICP备20000783号-1 滇公网安备 53012402000111号

富民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