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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271190-202404-861502 主题分类: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4-03-18 11:29 废止日期:
文号: 关键字:
名 称: 中共富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富民县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培支持 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富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富民县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培支持 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8 11:29 浏览次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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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市、县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富民县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培支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富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4 年 3 月 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民县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培支持措施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富民县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根据《富 民县开展重点产业才富行动2024—2026)的实施方案》(富 办通〔202339 号)《富民县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培支持措施 (试行)》(富办通〔202340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 2023 11 22 日《富民县加 快重点产业人才引培支持措施(试行)》发布后,经认定的用人 主体引进人才在富民县的生活补贴、落户补贴、租房补贴、购房 补贴、吃住行游购娱等优惠、青年人才回乡奖励和用人主体引才、 育才补贴,人才培养载体、科技共享中心建设补贴等经费的申请、

审核、发放和监管。

第三条 符合享受政策的用人主体、经认定的 ABCDEF 类人

才及其直系亲属,原则上需符合年度引进人才计划。

第二章 申报标准

第四条 全职引进人才补贴申报。

一)全职引进人才须在富民县参保登记,新登记参保单位


为富民县企业,且富民县是参加社会保险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缴纳唯一地,参保单位、扣缴义务人与用人主体原则上一致。

二)人才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项、荣誉须在引

进到富民县工作前具有且持有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三)全职引进的 ABCD 类人才生活补贴期限从引进到富 民县企业正式履行合同之日起计算,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分 3 度发放,每年发放 1/3 生活补贴。全职引进的 E 类人才(未享受 过首次落户昆明补贴) 自毕业证书发放之日起 12 个自然月内, 首次落户富民(含集体户),每人按 1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落

户奖励,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四)全职引进的 ABCD 类人才在 3 年期内离职但仍然在 富民县其他用人主体工作的,由新单位重新提出申请,仍符合条 件的可继续享受,累计发放金额不变。因病因故或其他个人原因 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而离职的,未发放的补贴不再发放;聘用期间 因履职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等原因被企业解聘、开除的,取消享

受资格,并全额退回享受补贴。

第五条 用人主体引才补贴申报。

一)全职引进 ABCD 类人才(不含 D 类中的第三、第四 类)的用人主体,引才补贴期限从人才引进到富民县企业正式履 行合同之日起计算,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分 3 年度发放,每年发 1/3 引才补贴,补贴发放期内所引进人才离职的,按引进人才

实际工作年限(月份)折算发放用人主体引才补贴。


(二)全职引进的 ABCD 类人才须在富民县参保登记,新

登记参保单位为富民县企业。

(三)富民县重点产业链企业全职引进、柔性引进的 ABCD

类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四)柔性引进的 ABCD 类人才(不含 D 类中的第三、第

四类)的用人主体,其引才补贴待专业评估合格后进行发放。

(五)全职引进的省外高校毕业生,应为当年度毕业;博士 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指取得相应学位、学历 证书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为国家有关部门认

定。

(六)全职引进的省外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开发补贴自人才在

企业履行合同满 1 年后一次性发放完毕。

第六条 用人主体育才补贴申报。

用人主体职工在本单位在职在岗期间获得教育部门认定的 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获得经国家认定的中级及以上职 称、获得国家认定的技师及以上资格证书等任意项目,总人数累

计达 10 人及以上的,可申报补贴。

第七条 用人主体人才培养载体补贴申报。

博士后/专家基层工作站、创新科研平台、科技共享中心建  设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主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进行办理。其中, 重点产业链企业建立共享技术中心、共享实验室,为富民县内其

他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根据提供服务的次数、服务收入、


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考核后给予补助。

第八条 青年人才源头培养补贴申报。

富民籍 “双一流”高校毕业生是指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 在教育部公布的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中的学校学 习与富民县重点产业链相关专业或从事相关研究,不属于定向和 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取得相应学位、学历证书且未与任 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的富民户籍常住户口全日制 高校应届毕业生。 富民籍 “双一流”高校毕业生须与企业签订 5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富民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回乡奖励从 5

年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第 2 年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引进人才金融支持。

一)信贷额度:根据人才个人或团队情况,提供最高不超 100 万元的信贷支持。在银行机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引进

人才上调 10%的授信额度支持。

二)利率优惠:对符合信贷支持对象的人才,可享一年期 贷款利率不高于当期 LPR 中长期贷款利率在当期 LPR 上浮

200bp 范围内享受利率优惠。

(三)担保方式:可采用个人或团队担保、企业担保等多种

方式。

(四)服务享受:符合富民县人才政策引进的人才,由银行 开辟 VIP 服务绿色通道,为引进人才配备专业金融服务团队,提

供一对一、全周期专属金融服务。


第十条 引进人才住房支持补贴。

一)购房补贴仅限全职引进的 ABCD 类人才(D 类中的 第一类人才)在富民县辖区购买首套商品房使用,夫妻双方均属 于认定人才的,按照从高从优原则 1 人使用。购房补贴期限从人 才引进到富民县企业正式履行合同工作满 2 年之日起,购房补贴

3 年度分别按照 50% 30% 20%发放。

二)全职引进的 E 类人才(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在 富民县辖区首次购买商品房且在昆明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的,补 贴期限从人才引进到富民县企业正式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满 2

之日起,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

(三)引进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购买的商品房,自成交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按揭除外)。 因病因故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而离职的,未发放的 补贴不再发放;聘用期间因履职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等原因被企

业解聘、开除的,取消享受资格,并全额退回享受补贴。

(四)享受租房补贴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应在毕业年度内 与用人单位签订 2 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应

不少于 2 年,并在富民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 2 年。

(五)申请免费入住青年人才驿站的 E 类人才,仅限毕业两 年内未就业,保留应届毕业生身份的非富民籍高校毕业生,限本 人入住,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 1 个月;入住期间可享受创业咨询、

就业指导、岗位匹配等服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


招聘的人员不享受青年人才驿站政策。

第十一条 家属同享支持政策。

一)仅限于全职引进的 ABCD 类人才的配偶、适龄子女。

二)配偶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按照富民县机关事 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办法执行,配偶为其他就业类型的,县人社

部门优先推荐优质工作岗位。

(三)引进人才子女需要在富民就读的,本着就近入学的原 则,优先安排就读公立学校。在报考富民县普通高中时,达到志 愿所在学校投档分数线的,同等条件下(同等分数)优先录取。 子女从县外转入富民县中小学校,由用人单位向县教体局申请按

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医疗康养服务。

一)签约家庭医生。经认定的全职引进、柔性引进人才, 每年提供 4 次家庭医生签约随访服务,免费为其家庭成员建立健 康档案,开展健康评估、健康教育知识宣传等项目,提供个性化

健康管理、指导服务。

)爱心食堂优惠。全职引进的 ABCD 类人才(不含 D 类的第三、 四类)的直系亲属(60 岁及以上)在富民县辖区内 “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就餐,按一户一补每年分别最高享受

3000 元、2500 元、2000 元、1500 元的就餐补贴。

(三)疗休养服务。经认定的全职引进人才,每年可免费参

加疗休养一次,时间不超过 5 天(不含路途)。


(四)健康体检。经认定的全职引进人才,每年可免费到富

民县人民医院体检 1 次。

(五)老年教育。经认定的全职、柔性引进人才本人及直系

亲属,可免费就读富民县老年大学。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生活便捷服务。

一)全职引进人才,按照人才层次进行补贴。ABCD 类人 才(不含 D 类的第三、第四类)每年分别最高享受 3000 元、2500 元、2000 元、1500 元的交通出行补贴。补贴期限从人才引进到 富民县企业正式履行合同之日起计算,经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

发放。

二)经认定的全职引进、柔性引进人才在富民县域内旅游、 住宿、用餐时,按富民县 “才富行动”人才管家服务平台 APP

公布的优惠商家名单可享受相关折扣优惠。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补贴申报, 由引进人才、用人主体申请,主管部 门审核,县委人才办复审,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 过,符合条件的,享受《富民县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培支持措施 (试行)》规定的相应服务和补贴,详见附件《富民县加快重点

产业人才引培支持措施补贴申报流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全职引进的人才在享受补贴期间,用人主体应每 年对人才的道德品质和业绩贡献度进行评估,县委人才办会同相 关部门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相关补贴,人才或用

人主体需在 15 个工作日以内向审核部门报备:

一)享受期限到期;

二)与用人主体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

(三)不按劳动或聘用合同履约;

(四)失信人员;

(五)违法违纪人员;

(六)在富民县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中

6 个月及以上;

   (七)享受补贴期间,在县外有参加社会保险或工资薪金个

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八)经评估复核不合格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十)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用人主体在享受补贴期间, 由县委人才办会同相 关部门对其进行复核,存在以下情形的,终止享受相关补贴,需

15 个工作日以内向审核部门报备: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

二)失信企业;

(三)未依法为引进人才缴纳社会保险;


(四)不属于同一法人实体企业;

(五)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本细则资金补贴的用人主体或人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取消申请资金 补贴资格,纳入诚信体系;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补贴资格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遵循资金补贴使用有关规定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 已享受资金补贴的人才,如出现工作变动或出现其他 不适宜继续享受奖励及扶持的,所在用人主体及个人应立即向补 贴发放部门报告,停发其人才补贴。若因所在用人主体及个人瞒 报、迟报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追偿,三年内不再受理该

用人主体的补贴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用人主体引育重点产业链人才工作, 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县委人才办牵头,云南富民产业园区、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文旅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教体局、县卫健

局、县交运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老年大学等单位按照职能


职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用人主体负责对引才育才相关补贴、奖励的申报, 对人才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查验,并

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才扶持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全职新引进人才、柔性新引进人才和用人主体按

“从新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富民县政策扶持。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富民县重点产业人才引培支持措施

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根据国家、省市、 县域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未明确或未细化的条款、特殊事项

等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委人才办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富民县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培支持措施补贴申报流程

关联解读:关于《富民县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培支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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