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富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富民县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培支持 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市、县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富民县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培支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富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4 年 3 月 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民县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培支持措施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富民县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根据《富 民县开展重点产业“才富行动”(2024—2026)的实施方案》(富 办通〔2023〕39 号)《富民县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培支持措施 (试行)》(富办通〔2023〕40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 2023 年 11 月 22 日《富民县加 快重点产业人才引培支持措施(试行)》发布后,经认定的用人 主体引进人才在富民县的生活补贴、落户补贴、租房补贴、购房 补贴、吃住行游购娱等优惠、青年人才回乡奖励和用人主体引才、 育才补贴,人才培养载体、科技共享中心建设补贴等经费的申请、
审核、发放和监管。
第三条 符合享受政策的用人主体、经认定的 ABCDEF 类人
才及其直系亲属,原则上需符合年度引进人才计划。
第二章 申报标准
第四条 全职引进人才补贴申报。
( 一)全职引进人才须在富民县参保登记,新登记参保单位
为富民县企业,且富民县是参加社会保险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缴纳唯一地,参保单位、扣缴义务人与用人主体原则上一致。
( 二)人才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项、荣誉须在引
进到富民县工作前具有且持有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三)全职引进的 ABCD 类人才生活补贴期限从引进到富 民县企业正式履行合同之日起计算,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分 3 年 度发放,每年发放 1/3 生活补贴。全职引进的 E 类人才(未享受 过首次落户昆明补贴) 自毕业证书发放之日起 12 个自然月内, 首次落户富民(含集体户),每人按 1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落
户奖励,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四)全职引进的 ABCD 类人才在 3 年期内离职但仍然在 富民县其他用人主体工作的,由新单位重新提出申请,仍符合条 件的可继续享受,累计发放金额不变。因病因故或其他个人原因 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而离职的,未发放的补贴不再发放;聘用期间 因履职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等原因被企业解聘、开除的,取消享
受资格,并全额退回享受补贴。
第五条 用人主体引才补贴申报。
( 一)全职引进 ABCD 类人才(不含 D 类中的第三、第四 类)的用人主体,引才补贴期限从人才引进到富民县企业正式履 行合同之日起计算,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分 3 年度发放,每年发 放 1/3 引才补贴,补贴发放期内所引进人才离职的,按引进人才
实际工作年限(月份)折算发放用人主体引才补贴。
(二)全职引进的 ABCD 类人才须在富民县参保登记,新
登记参保单位为富民县企业。
(三)富民县重点产业链企业全职引进、柔性引进的 ABCD
类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四)柔性引进的 ABCD 类人才(不含 D 类中的第三、第
四类)的用人主体,其引才补贴待专业评估合格后进行发放。
(五)全职引进的省外高校毕业生,应为当年度毕业;博士 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指取得相应学位、学历 证书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为国家有关部门认
定。
(六)全职引进的省外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开发补贴自人才在
企业履行合同满 1 年后一次性发放完毕。
第六条 用人主体育才补贴申报。
用人主体职工在本单位在职在岗期间获得教育部门认定的 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获得经国家认定的中级及以上职 称、获得国家认定的技师及以上资格证书等任意项目,总人数累
计达 10 人及以上的,可申报补贴。
第七条 用人主体人才培养载体补贴申报。
博士后/专家基层工作站、创新科研平台、科技共享中心建 设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主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进行办理。其中, 重点产业链企业建立共享技术中心、共享实验室,为富民县内其
他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根据提供服务的次数、服务收入、
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考核后给予补助。
第八条 青年人才源头培养补贴申报。
富民籍 “双一流”高校毕业生是指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 在教育部公布的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中的学校学 习与富民县重点产业链相关专业或从事相关研究,不属于定向和 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取得相应学位、学历证书且未与任 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的富民户籍常住户口全日制 高校应届毕业生。 富民籍 “双一流”高校毕业生须与企业签订 5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富民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回乡奖励从 5
年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第 2 年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引进人才金融支持。
( 一)信贷额度:根据人才个人或团队情况,提供最高不超 过 100 万元的信贷支持。在银行机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引进
人才上调 10%的授信额度支持。
( 二)利率优惠:对符合信贷支持对象的人才,可享一年期 贷款利率不高于当期 LPR, 中长期贷款利率在当期 LPR 上浮
200bp 范围内享受利率优惠。
(三)担保方式:可采用个人或团队担保、企业担保等多种
方式。
(四)服务享受:符合富民县人才政策引进的人才,由银行 开辟 VIP 服务绿色通道,为引进人才配备专业金融服务团队,提
供一对一、全周期专属金融服务。
第十条 引进人才住房支持补贴。
( 一)购房补贴仅限全职引进的 ABCD 类人才(D 类中的 第一类人才)在富民县辖区购买首套商品房使用,夫妻双方均属 于认定人才的,按照从高从优原则 1 人使用。购房补贴期限从人 才引进到富民县企业正式履行合同工作满 2 年之日起,购房补贴
分 3 年度分别按照 50% 、30% 、20%发放。
( 二)全职引进的 E 类人才(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在 富民县辖区首次购买商品房且在昆明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的,补 贴期限从人才引进到富民县企业正式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满 2 年
之日起,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
(三)引进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购买的商品房,自成交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按揭除外)。 因病因故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而离职的,未发放的 补贴不再发放;聘用期间因履职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等原因被企
业解聘、开除的,取消享受资格,并全额退回享受补贴。
(四)享受租房补贴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应在毕业年度内 与用人单位签订 2 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应
不少于 2 年,并在富民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 2 年。
(五)申请免费入住青年人才驿站的 E 类人才,仅限毕业两 年内未就业,保留应届毕业生身份的非富民籍高校毕业生,限本 人入住,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 1 个月;入住期间可享受创业咨询、
就业指导、岗位匹配等服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
招聘的人员不享受青年人才驿站政策。
第十一条 家属同享支持政策。
( 一)仅限于全职引进的 ABCD 类人才的配偶、适龄子女。
( 二)配偶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按照富民县机关事 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办法执行,配偶为其他就业类型的,县人社
部门优先推荐优质工作岗位。
(三)引进人才子女需要在富民就读的,本着就近入学的原 则,优先安排就读公立学校。在报考富民县普通高中时,达到志 愿所在学校投档分数线的,同等条件下(同等分数)优先录取。 子女从县外转入富民县中小学校,由用人单位向县教体局申请按
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医疗康养服务。
( 一)签约家庭医生。经认定的全职引进、柔性引进人才, 每年提供 4 次家庭医生签约随访服务,免费为其家庭成员建立健 康档案,开展健康评估、健康教育知识宣传等项目,提供个性化
健康管理、指导服务。
( 二 )爱心食堂优惠。全职引进的 ABCD 类人才(不含 D 类的第三、 四类)的直系亲属(60 岁及以上)在富民县辖区内 “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就餐,按一户一补每年分别最高享受
3000 元、2500 元、2000 元、1500 元的就餐补贴。
(三)疗休养服务。经认定的全职引进人才,每年可免费参
加疗休养一次,时间不超过 5 天(不含路途)。
(四)健康体检。经认定的全职引进人才,每年可免费到富
民县人民医院体检 1 次。
(五)老年教育。经认定的全职、柔性引进人才本人及直系
亲属,可免费就读富民县老年大学。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生活便捷服务。
( 一)全职引进人才,按照人才层次进行补贴。ABCD 类人 才(不含 D 类的第三、第四类)每年分别最高享受 3000 元、2500 元、2000 元、1500 元的交通出行补贴。补贴期限从人才引进到 富民县企业正式履行合同之日起计算,经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
发放。
( 二)经认定的全职引进、柔性引进人才在富民县域内旅游、 住宿、用餐时,按富民县 “才富行动”人才管家服务平台 APP
公布的优惠商家名单可享受相关折扣优惠。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补贴申报, 由引进人才、用人主体申请,主管部 门审核,县委人才办复审,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 过,符合条件的,享受《富民县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培支持措施 (试行)》规定的相应服务和补贴,详见附件《富民县加快重点
产业人才引培支持措施补贴申报流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全职引进的人才在享受补贴期间,用人主体应每 年对人才的道德品质和业绩贡献度进行评估,县委人才办会同相 关部门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相关补贴,人才或用
人主体需在 15 个工作日以内向审核部门报备:
( 一)享受期限到期;
( 二)与用人主体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
(三)不按劳动或聘用合同履约;
(四)失信人员;
(五)违法违纪人员;
(六)在富民县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中
断 6 个月及以上;
(七)享受补贴期间,在县外有参加社会保险或工资薪金个
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八)经评估复核不合格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十)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用人主体在享受补贴期间, 由县委人才办会同相 关部门对其进行复核,存在以下情形的,终止享受相关补贴,需
在 15 个工作日以内向审核部门报备:
(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
( 二)失信企业;
(三)未依法为引进人才缴纳社会保险;
(四)不属于同一法人实体企业;
(五)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本细则资金补贴的用人主体或人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取消申请资金 补贴资格,纳入诚信体系;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补贴资格的;
(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遵循资金补贴使用有关规定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 已享受资金补贴的人才,如出现工作变动或出现其他 不适宜继续享受奖励及扶持的,所在用人主体及个人应立即向补 贴发放部门报告,停发其人才补贴。若因所在用人主体及个人瞒 报、迟报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追偿,三年内不再受理该
用人主体的补贴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用人主体引育重点产业链人才工作, 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县委人才办牵头,云南富民产业园区、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文旅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教体局、县卫健
局、县交运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老年大学等单位按照职能
职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用人主体负责对引才育才相关补贴、奖励的申报, 对人才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查验,并
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才扶持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全职新引进人才、柔性新引进人才和用人主体按
照“从新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富民县政策扶持。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富民县重点产业人才引培支持措施
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根据国家、省市、 县域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未明确或未细化的条款、特殊事项
等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委人才办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关联解读:关于《富民县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培支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