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理程序
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可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1名云南省户籍人员作为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对遭遇急难情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不受户籍限制,由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实行首次申请负责制,急难发生地应优先受理申请,不得要求群众再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等)及银行卡账号;
(三)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承诺书;
(四)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的证明材料;能证明自负费用支出的正规有效发票、票据或收款凭证;
(五)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证明材料;
(六)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或个人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核查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引导并协助其申领救助。对申请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要及时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材料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或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制替代家庭经济状况有关证明的,应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办理。
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需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并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拟救助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并在审核审批权限内的及时予以批准;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五)在审核审批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临时救助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在作出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可不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以及审批前公示等程序,直接予以救助;
(二)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48小时;
(三)急难情况解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部门按规定补充完善相关救助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