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制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富民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统计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调整需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或调整对富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局属各科室、站、对要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富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根据工作实际,明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中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