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司法局 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富民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工作,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富民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制定有关司法行政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或者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涉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三)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或者局党组确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按时完成。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要的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市司法局、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富民县司法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