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富民县民政局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站(所):
《富民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富民县民政局
2024年3月27日
富民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富民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执行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涉及民政方面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二)涉及民政领域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决定在民政领域实施的政府投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四)涉及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六)其他涉及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决策事项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本单位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者社会团体能够自律管理的;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五)贯彻落实上级的立法决策;
(六)应当由县委、县政府决策的事项;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四、有关要求
(一)决策事项局属各科(室)、站(所)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按时完成。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要的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决策事项主办科(室)、站(所)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动态管理,根据市民政局、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情况进行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