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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151271190-202405-868117 主题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5-07 09:22
名 称: 富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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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

发布时间:2024-05-07 09:22 浏览次数: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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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市人民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富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富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负责推进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机构名称:富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3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

邮政编码:650400

联系电话:0871-68818133;68818619(传真)。

邮箱:fmxzjjbgs@sina.com

单位负责人:马劲,党组书记

)班子成员分工:

马  劲(党组书记主管全局党政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工作、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招商引资;负责行政执法、普法宣传、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政务信息公开、“放管服”、“双随机、一公开”、行政审批、政务管理服务、综治维稳(平安创建)、扫黑除恶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服务,住房保障、融资工作;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党政工作、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局办公室,住房保障科,法规科(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富民县房地产管理所。

何启荣(党组成员、副局长、富民县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责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工作;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工作、农村危房改造、自建房安全排查、挂包帮扶、“河长制”相关工作;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县城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村镇建设管理科,县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县“四治三改”办);富民县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

马   坤党组成员、富民县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燃气监督管理,城乡绿化、美化等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建筑企业监督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验收(含人防工程)工作;负责局工会、局妇委会工作;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城市建设管理科、建筑市场和建筑科技监管科、消防技术服务中心;富民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富民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

朱加元(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局党总支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局长,辅助副局长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办公室工作。

协作关系:马劲—何启荣   马坤一朱加元

二、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1.富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分工和办公室机构职能和机构设置。

2.富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章和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富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要会议。

4.富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点工作。

5.富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

6.《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形式

上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富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kmfm.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另外,还将通过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

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查阅地址

线上渠道:http://www.kmfm.gov.cn/

线下渠道:

1.富民县环城西路3号富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档案室),电话:68818133。

2.富民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地址在富民县永定街88号政府大院临街办公楼3楼308室,电话号码为0871-68818210、0871-68855618。

3.富民县图书馆,地址在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黎阳路283号,电话号码为0871-68811166。

三、依申请公开

富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富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富民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表在富民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获取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当面或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网上申请平台)等途径提出申请。依据《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人朱加元,收件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3号富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50400联系电话:68818133

  2.网络申请。请登录昆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网址https://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ounty/kmfm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富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4.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87168818619。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5.邮箱申请。请申请人填写《富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将身份信息及申请表一同发送至fmxzjjbgs@sina.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受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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