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富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富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富民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富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度)》已经第十七届富民县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请及时反馈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24年度)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
目 录
富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富民县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防治工作的决定》《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富民县实际,对原应急预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出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适用范围《富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24年度)》的政策解读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积极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相应对准备,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4.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1.4.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坚持以灾害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高效应对处置突发地质灾喜。
1.4.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提升地质灾害应对指挥能力和科学水平。
2组织体系和职责
2.1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由县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富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吴志国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提名人选
常务副指挥长:吴俊涛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 指 挥 长:王煜璞 县政府办副主任、目督办主任
杨开顺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陈 锋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杨坤骑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联 络 员:县政府办联系文秘人员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科工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富民县供电局、富民县电信局、中国移动富民分公司、中国联通富民分公司、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富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
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杨坤骑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副主任:朱志明 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科科长
成 员:张云晓 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阮春林 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孟庆文 富民县消防救援大队救援站站长
向芃坤 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2.2指挥部主要职责
2.2.1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下,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指挥现场抢险救援队伍;
2.2.2迅速有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测、分析、评估工作,判断灾害的等级和影响范围及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
2.2.3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或减轻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扩大的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的具体措施。
2.2.4负责迅速组织和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及有关设施、设备。
2.2.5出现重大临灾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后,立即向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迅速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接受省、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2.2.6执行省、市政府下达的其它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工作任务。
2.3办公室职责
2.3.1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
2.3.2传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
2.3.3协调富民县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情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3.4组织制定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
2.3.5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的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2.4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协调临灾救援和灾害救援工作和灾区内有关安全防范的监督管理;筹集救灾应急资金及其下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和协调省、市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对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研判,进行灾情核查和灾害监测工作,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科学的抢险救灾方案,并落实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抢险救灾经费,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物资、装备方面的资金保障,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并会同市自然资源局争取上级经费,用于后续搬迁避让、应急治理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经费补助。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县级成品粮储备的安全存储;负责遇到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时《富民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加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确保市场价格稳定。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灾区重大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支持,指导灾区编制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协调有关方面实施。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组织开展工程施救和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对灾区建(构)筑物和民房受损情况的应急评估及鉴定,指导受灾地区开展重建工作,参与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加快灾后重建工程的审批;指导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的治安管理,加强灾区警戒,维护抢险救灾、道路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撤离或转移安置;查明受灾区交通道路受损情况,对受灾区道路交通进行管制,确保救灾指挥机构和各救援大队以及救援物资输送。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干线公路等基础设施;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救灾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县水务局:负责被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和水情、汛期的监测及灾区供水设施的抢修保障正常运行,消除安全隐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治、转送工作及伤亡人员相关信息记录统计,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医疗救援情况。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雨情信息,分析、预报受灾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雨情预警信息所需的气象数据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病的防治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受灾学校的安全自救,做好学校受灾情况的统计上报及配合做好学校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救援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
县林草和草原局:负责受灾林草的统计核查,配合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县科工信局:负责组织应急发电设备,保障现场指挥部用电;组织供电公司对灾区医疗机构进行应急供电,确保医院用电正常。组织队伍抢修受损电力设施,恢复灾区供电。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指挥部指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和抢险救援牵头工作;负责调集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参与灾害事故处置;负责收集、核实、上报灾情信息并反馈至指挥部;负责全力搜救、转移受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负责排除其他威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隐患。
富民县电信局、中国移动富民分公司、中国联通富民分公司:负责受灾区通讯设备的抢修,做好受灾区通讯保障工作。
富民县供电局: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领导下,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应急保供电,电力设备紧急避险处置,受灾公用电力设施的抢修复电工作,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工作。
县级各有关单位及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成立地质灾害应急分指挥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当地抢险救灾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对高、中易发区和受威胁严重的城镇,充分利用富民县地质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价、富民县地质灾害精细化调查与风险评价等成果资料,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推进防控方式由“隐患点”单点防控逐步向“隐患点+风险区”双控转变,加强研究开采用先进技术构建“群测群防、群专并重”的监测预警网络及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县级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盗料和有关信息,及时做出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测等信息,逐年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隐患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加强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巡查核查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各责任部门、单位的职责,深入开展隐患“三查”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和防范;一旦发现临灾前兆或险情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撒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应急处置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策群防体系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认真落实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确保群测群防“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监测员应当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项制度”。
3.2.4健全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制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与联系,联合开展并不断深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利用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同时通过电视、手机短信、网站、广播、APP、微博、微信、大喇叭等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多渠道、一键式”将预报预警信息传送到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力争在25分钟内向省人民政府电话报告、50分钟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30分。
(2)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主动获取同级党委、政府上报的有关信息,并在事发后45分钟内向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室及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电话报告。
3.3.2速报内容
信息报告应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做到“首报快、续保准、终报全”。自然资源部门核准地质灾害性质,政府部门协调统一报送数据口径,报告内容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已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地质灾害灾情的速报还应包括伤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1)初报: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限内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在向市人民政府初报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信息的同时,可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
初报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信息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即可上报。
(2)续报:密切跟踪事态进展,续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事件类别、基本过程、造成后果、影响范围、存在隐患、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根据灾情进展情况,续报可采取时报、半日报、日报等方式,重要进展情况要随时续报。
(3)终报: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总结灾害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处置结果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等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放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级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市政府报请省政府进行应对,在国务院、省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进行应对;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及其他灾情或险情,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当地质灾害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县政府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县级响应分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县指挥部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同时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委、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由省级立即启动Ⅰ级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
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工作,由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县指挥部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同时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委、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省级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
指挥部署参照Ⅰ级响应执行。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后,由县地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指挥长同意,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委、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由市级立即启动Ⅲ级响应,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县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县地质灾应急挥部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先期派出县级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意见建议。
根据当地政府需求和省指挥部的意见,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小型地质灾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后,由县地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县地灾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同时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做好先先期处置工作,市地质灾害应急挥部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先期派出县级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困、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意见建议。
根据当县级政府需求和市指挥部的意见,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5.5先期应急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级政府应当迅速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6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趋势,由县地灾办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并参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报批后,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7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职责分工
6.1综合协调组
由县政府牵头,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公安局、文化旅游局等单位和当地乡镇(街道)以及村干部组成。人数由指挥部根据险情或灾情确定。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整理灾情信息资料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抢险救援工作综合协调和调度,灾情有关信息发布工作,掌握救灾动态,按照发生地质灾害类型,抽调专家和协调省、市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对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研判,提出科学的抢险救灾方案,落实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6.2应急抢险救援组
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水利局、住建局、卫生健康局、供电局、消防队等单位和当地乡镇(街道)以及村干部组成。人数由指挥部根据险情或灾情确定。
主要职责:组织抢险队伍,针对灾情情况实施伤亡人员、物资、重要交通、水利、城镇基础设施等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和其他人员的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危险化学物品等剧毒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治、转送工作及伤亡人员相关信息记录统计,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医疗救援情况。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有害提出处置方案,及时进行处理。
6.4交通保通和社会稳定维护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信访局、交通运输局、发生自然灾害的乡镇(街道)和辖区派出所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5灾险情排查监测组
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气象局、县防震减灾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和当地乡镇(街道)以及村干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核实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适时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收集气象、雨情信息,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雨情预警信息,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质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质趋势进行监测预测,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检查、监测和监督工作。
6.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融媒体中心、各乡镇(街道)分管宣传的工作组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地质灾害处置进展情况汇总,对救援现场新闻记者进行组织管理,协调新闻媒体对地质灾害处置情况进行新闻报道,加强互联网相关舆论引导,指导、参与应急防治与救灾进展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6.7灾情调查核实和后勤保障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教育体育局、富民县供电局、通信公司等单位和当地镇(街道)以及村干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统计灾害已造成的人员伤亡、各项经济损失情况,并报指挥部同意后对口上报,及时组织灾民转移,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组织应急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下拨,并做好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灾区食物筹集供应和饮用水、食品、药品安全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灾区临时安置住所选址、搭建,分配受灾群众临时避险安置。
6.8灾后恢复重建组
由县政府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改革局、县扶贫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等单位和当地镇(街道)以及村干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订灾后重建规划、计划并争取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灾区基础设施安全鉴定、移民搬迁和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协调做好农用救灾物资的组织和调配,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组织灾后工矿企业安全检查,并有序组织企业恢复生产。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物资保障组和应急资金保障组平时要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县财政局要把综合救援队伍建设资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款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进行保障;县应急管理局储备一定数量的帐篷、棉絮和维持灾民生活一段时间所需的粮食和饮用水等救济物资;县交通运输局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和工程机械,保障运输线路的畅通;县工科信局负责其他生活必需品物资的储备和调运。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通信管理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气象、水文、应急、水利等重要机构的通信网络畅通,利用公用通信网发布应急预警短信。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媒体和各种通讯方式以及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和网络技术,逐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平台,并实现部门间相关信息互通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要以“驻县联乡”技术支撑单位为载体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调查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相关部门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方法、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及时更新,积极支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风险评估、监测预警、气象预报预警等相关理论研究和技术攻关,提升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7.3.1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
“驻县联乡”技术支撑单位应积极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防灾、临灾等专业知识培训,以及地质灾害排查、核查,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调查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4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路线等标识,并统筹安排储备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7.5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地灾指挥部每年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参与。乡(镇)党委政府要按照实战化要求,针对排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逐点、逐区组织受威胁群众开展防灾避险培训、演练,特别是要强化夜间和断路、断电、断网“三断”等特殊情境下的避险实战演练,且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应在每年主汛期前至少组织开展2次演练。
7.6信息发布
7.6.1预警分级
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负责设定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指标,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别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7.6.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县自然资源局加强与县气象局会商,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按相应权限发布,并报县人民政府。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发布对象。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学校、医院、民宿、农家乐、景区、安置点、在建工地等人口聚集区作为重点发布对象。
(4)信息反馈。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职责的有关单位(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反馈接收及响应结果。
7.6.3响应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宣布终止响应,应急救援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7.6.4监督检查
县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要强化对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的常态化督导检查,对工作组织开展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研判处置不当的,督促整改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相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县地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完善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应参照本预案,根据实际制定完善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地灾指挥部备案。有关部门应制订本部门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
8.2预案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根据国家、省级、市级相关预案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适时组织预案评估和修订更新,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实施。
9奖励与责任追究
9.1奖励
宣传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对作出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处置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地质灾害信息的,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富民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10.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联解读:《富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24年度)》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