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富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民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昆办通〔2024〕15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城市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省、市赋予的其他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权。
(二)负责拟订县综合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等地方规范性文件、措施、行业规范和发展政策等,并指导执行;负责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统筹管理、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按照城市管理的需要制定不同时期工作目标和政策。拟订县综合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订富民县城市照明政府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范,制定年度建设和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成区移交管护的城市道路中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主次干道路灯照明设施(含地下市政路灯管线)、城市景观灯饰的设置管理和日常管护工作;负责对已移交建成区公共绿地、城市公园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新建和改、扩建绿化工程的备案及验收工作,对全县园林绿化管护工作进行行业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城市市容秩序的监督管理,制定市容秩序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各镇(街道)全面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的专项治理。
(五)负责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拆除、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清扫、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大中型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城市新建及改扩建项目中市容环境配套设施方案的审核和监督;检查指导垃圾处置业务和环卫设施的规范管理;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征收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的收费标准;监督、检查、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建筑废弃物管理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
(六)负责拟订富民县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及设施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全县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施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许可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综合整治。
(七)负责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中的绿地指标、园林绿化规划和园林绿化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负责指导、监督、核查城市规划区绿地占用和树木砍伐、移植、修剪工作,参与全县园林绿化重大项目立项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道路绿地、街头游园、广场绿地的行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指导执行城市公园环境质量等级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城市公园内规划、建设的审核;按照规划审核程序,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审批;负责城市公园资源保护,对服务质量和资源保护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规范民办公园的建设和发展;负责建成区内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开展对外园林绿化科技交流与合作;牵头负责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及复查工作。
(九)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协调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不依法行政和处罚不当的行为做出纠正或查处;负责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省、市、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综合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的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工作经费的管理,参与编制综合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等相关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的研究;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应用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实施数字化城管的规定、标准,拟订本县实施数字化城管的方案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数字化城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市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中心派遣案件的受理分解、下达派遣指令、责任认定、跟踪督办及相关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110社会联动和市长热线交办的工作。
(十二)负责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工作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应诉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权限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对各镇(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和城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自然资源局的相关职责分工。县综合行政执法二大队受自然资源局委托,以自然资源局为主体开展执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县综合行政执法二大队人、财、物进行管理,统筹、整合行政执法资源配合开展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编制城镇园林绿化、城市公园发展的专项规划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与县林业和草原局的相关职责分工。执法工作方面,县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受林业和草原局委托,以林业和草原局为主体开展执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县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人、财、物进行管理,统筹、整合行政执法资源配合林业和草原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方面,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监督开展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审核报批、规划和资源保护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
(三)与县住建局的相关职责分工。执法工作方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责清单中经住建部门调查认定并移送的违反建设管理秩序、房产管理秩序、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园林绿化工作方面,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城市公园绿地、公共绿地的建设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工程建设验收合格后,且质保期满符合移交条件的县城城市公园绿地、公共绿地后期管理监督指导。
(四)与县公安局的相关职责分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公安部门行使因养犬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配合公安部门行使非机动车占用城市道路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五)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的相关职责分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使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经营的餐饮企业、烧烤摊点及流动商贩涉及的油烟扰民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除与上述5个部门的职责分工外,根据省政府统一赋权确定的事项,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责清单中经行业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并移送的行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相对行使集中处罚权
边界划分。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主体开展的相对行使集中处罚权中涉及监管职能的降低资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内容,仍由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第六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文书档案等综合性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等工作。负责党组、政务信息报送、信息公开、双拥、文明创建工作。负责网络舆情办理及回复。负责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职称评聘、社会保障工作,协助党组做好局属干部的考察,任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贯彻执行财会,审计、物价等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审计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全局财务预决算、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并监督实施情况。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经费、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工作。负责行政事业费、专项经费等资金的划拨与管理。负责落实财务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和昆明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等,研究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依法行政措施。编制和调整权责清单,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合同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公平性竞争审查。负责指导、监督、组织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普法、行政复议应诉、行政执法评议工作。组织开展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主体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查和督办。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等案件的审核、备案、听证工作。负责制定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及计划,开展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人员培训、执法资格认证及证件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作出决定后上网公示的制度,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开展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依法对本级和下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进行督察。负责法治政府、深化改革、信访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城市综合管理科。承担县城建成区门头装饰、店招店牌、霓虹灯、标志牌、布标、彩旗、户外广告、公共粘贴栏、宣传橱窗的标准拟制和审批工作。负责富民县城市标识标牌的监督管理;负责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市容环境秩序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全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落实“门前五包”及占道经营整治工作;负责监督全县占用公共广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贵全县重大活动市容市貌综合保障;负贵城市家具、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牵头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家具、城市公共空间的专项治理;负责县城建成区路灯和城市景观灯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送处置核准和管理工作;对全县园林绿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督查督办;负责建成区范围城市公园、绿化广场、道路等公共区域绿化的监督、管理及考核工作;负责办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绿化工程项目的备案及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建成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树木修剪砍伐移植、绿地临时占用及改变绿地性质的审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依法对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进行全过程批后管理,对在巡查中发现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等违法建设行为,依法确定规划违法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巡查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其他违反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依法交由县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进行行政处罚;配合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依法进行监管。负责对县各(镇)街道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工作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兼任县城市管理局局长),副局长3名(副科级)。
第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富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富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
单位名称:富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类型:行政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11530124061581195T
单位地址:富民县委党校1号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信息公开分管领导:李耀民
办公室电话:0871-68815708
信息公开机构科室负责人:黄广常
办公室电话:0871-68815708
信息公开联络人:郭建萍
办公室电话:0871-68815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