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民县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3-2号建议答复的函
关于富民县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3-2号建议答复的函
段朝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新履定富民县安全劝导员工作岗位及核发岗位工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中关于“在各交通劝导站设专人专岗,并核发岗位工资”的建议
一是2023年镇(街道)行政村“大岗位”改革后,“两站两员”经费统一拨付至各镇(街道),各镇(街道)按照村委会岗位薪资发放到村居委会,因“两站两员”经费划归由“7+1+N”改革合并经费中发放,因此导致交通劝导员工作职责不清晰,交通劝导员对工资保障心有疑虑,交通劝导工作难以定人定岗定责。二是交通劝导站建设于2016年,目前各项设施装备陈旧损坏,且无预算资金进行更新维护,交通劝导员对工作开展存在畏难意识,劝导工作存在安全风险;三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于2023年9月针对该项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呈报县政府,但未获批准。2024年3月,县公安局再次针对各代表、委员相关建议形成书面专题报告呈报县政府研究,目前县政府尚未作出批复。
二、建议中关于“由县交安委聘用交通劝导员并实行直接管理考核”的建议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于2023年9月针对“两站两员”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呈报县政府,但未获批准。2024年3月,县公安局再次针对各代表、委员相关建议形成书面专题报告呈报县政府研究,目前县政府尚未作出批复。
三、建议中关于“交通劝导员不再纳入村委会“7+1+N”编制内管理,村委会协助配合县交安委监督交通劝导员”的建议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于2023年9月针对“两站两员”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呈报县政府,但未获批准。2024年3月,县公安局再次针对各代表、委员相关建议形成书面专题报告呈报县政府研究,目前县政府尚未作出批复。
通过对“关于重新履定富民县安全劝导员工作岗位及核发岗位工资的建议”进行办理,有效改变了富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作风,通过各点线面的宣传,全面提高了我县人民群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识,对维护我县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道路交通安全环境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宣传教育效果。
感谢您对富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附:代表建议办理意见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