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民县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5号 建议答复的函
张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一户一宅及按住房(门牌号)分户政策相互间存在矛盾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中关于“建议完善修订“一户一宅”相关要求以及按门牌号分户之间存在的矛盾的建议
根据《昆明市门牌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 门牌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实行一牌一证制度。门牌管理机关在设置门牌标志的同时向住户核发“昆明市门牌证”。门牌、门牌证损坏、丢失以及地名或单位(户主)名称变更,持证人应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宜。第五条申办门牌和门牌证时,申报人应提供单位或当地派出所证明、规划、建设许可证等证件。
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云公治〔2019〕108号)要求,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常住户口登记需符合一户一址原则,城镇地区分户、并户业务按照户籍业务规范户口迁移登记相关规定办理;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三)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五)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意见(含村居委会意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意见应包括住所内是否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是否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分户后门楼牌号编赋按公安机关标准地址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为解决一户多人日常生活中使用居民户口簿的矛盾,公安机关按照“一标三实”信息采集规定,在民政部门编赋的门楼牌号的基础上,编赋附属号,附属号实为房屋地址的虚拟号,凡按附号编赋的居民户口簿不能办理接迁户口和作为建房审批的依据。
二、建议类似于上述情况的家庭,建议特殊情况,特殊办理。对申请分户或建房两者之间存在矛盾进行实地调研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富民县门牌设置执行《昆明市门牌设置管理规定》,针对相关问题,县民政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富民县出现的类似情况给予指导意见。
三、建议加强住建部门及民政部门的联动、协调,有效完善解决“政策打架”矛盾体。在日常工作因各职能部门执行政策依据不同,县民政局将积极加强与公安、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切实解决好门牌设置的问题,落实好各项便民利民措施。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