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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5-03-18 10:40
名 称: 富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农(渔政)罚〔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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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农(渔政)罚〔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03-18 10:40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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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翠英

身份证号码:530124*********02X 联系电话187*****939

住址: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南营村委会南营村136号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对你在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3年7月29日晚,与李毕红、李祖荣、杨明峰(三人另案查处)一起在国家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期间,到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烂泥田村上500米处的螳螂川河道内电鱼,至2023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富民县城关派出所民警甘德福(警号:018848)和段云(警号:018340)在巡逻时现场抓获,电鱼器、头灯及渔获物等也一并查获。经公安部门和相关检测机构核实,四人共捕获各种鱼类11条:鲫鱼3条、鲤鱼2条、䱗鱼1条、麦穗鱼1条、红鳍原鲌鱼3条、鲮鱼1条,共1630克,总价值人民币89.65元,电鱼、照明用设备:组装电捕鱼器一个(DC12U-128000W逆变电源1台、46B24高性能免维护蓄电池1台)、347厘米电鱼杆1根、366厘米放电抄网1个,头灯1个,装鱼用塑料袋1条。于2024年7月25日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犯罪情节轻微,又有认罪认罚和采取补救等情节”决定不予起诉,将该案于2024年12月31日,随(富检刑行意〔2024〕9号)检察建议书移交富民县农业农村局,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3日,富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查阅移交材料、调查询问和现场指认等核实,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富检刑行意〔2024〕9号)《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富检刑不诉〔2024〕32号)。证明案件的来源及审查情况。  

证据二:富民县公安局提供的抓获经过、《讯问笔录》、电捕鱼器、渔获物、《现场称量记录》《电捕鱼器测试报告》《富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当事人指认现场图片。证明抓捕经过及危害后果。

证据三:《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金沙江(昆明段)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昆农发〔2020〕5号)及《富民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富民县螳螂川-普渡河(富民段)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规定的通告》(富农〔2022〕5号)。证明案发区域为禁渔区。

证据四:富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核实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现场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该案情况属实,符合管辖权限。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及《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金沙江(昆明段)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昆农发〔2020〕5号)及《富民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富民县螳螂川-普渡河(富民段)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规定的通告》(富农〔2022〕5号)文件规定的禁渔区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和他人一起的非法捕捞行为,违反了禁渔区规定和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两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3月 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富农(渔政)告〔2025〕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三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上述证据,按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83条,你违法后果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较小,属从轻处罚阶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该案侦办、审核时间较长(18个月)、涉及部门较多、多次传讯(询问)对当事人的生活、教育影响较大、采取生态补偿措施(投放20公斤鱼苗)、是否有主观犯罪意识等实际情况,参考周边县区的类似案例,本着“教育、处罚”相结合“审慎包容”的原则。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1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富民县支行(进账单位:富民县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民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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