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5)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特编制《富民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富民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推进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机构名称:富民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360号建设大楼3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871-68818728,传真:0871-68816158;
邮政编码:650400;
电子邮箱:fmgt8819619@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类:本部门基本信息、机构职责、领导信息及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等。
2.政府信息公开类: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等。
3.财政信息类:本部门财政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
4.建议提案类:本部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复文。
5.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类:本部门行政审批信息发布。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网站公开:通过富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kmfm.gov.cn/)公开。
2.新闻媒体公开:通过《昆明日报》、富民电视台等媒体发布自然资源公共信息。
3.查阅档案:富民县自然资源局综合档案室等部门查阅。
4.现场公开:富民县自然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栏发布。
5.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如举办自然资源宣传展览、举行听证会等。
(三)公开时限
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受理机构
富民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
机构名称:富民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
办公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360号建设大楼3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871-68816059,传真:0871-68816158;
邮政编码:650400;
电子邮箱:fmgt8819619@163.com。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人:富民县自然资源局,邮寄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360号建设大楼3楼(308室),邮政编码:650400,联系电话:0871-68816059。
(2)网络申请。请登录昆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网址https://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ounty/kmfm。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富民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4)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871-68819619。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5)邮箱申请。请申请人填写《富民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将身份信息及申请表一同发送至fmgt8819619@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受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