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县级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
县级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施行。根据《昆明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政府指定责任部门相关工作的通知》(昆污防办便〔2024〕38号)要求,为进
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县级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明确,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4月2日空白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
县级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 条款 | 内容 | 县级职责部门 |
1 | 第三十三条 |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 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负责。 |
2 | 第四十三条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 县住建局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县交运局负责高速公路和交通设施类建设项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园和绿化管理范围的项目;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工业类建设项目;县教体局负责学校建设项目;县卫健局负责医院类建设项目;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类项目,其他类型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 |
3 | 第四十六条 |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 县交运局 |
4 | 第七十条 |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县公安局牵头,县住建局配合。 |
5 |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县工科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按职责负责。 |
6 |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负责。 |
7 | 第七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住建局、县交运局等部门配合 |
8 | 第七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 县住建局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县交运局负责高速公路和交通设施类建设项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园和绿化管理范围的项目;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工业类建设项目;县教体局负责学校建设项目;县卫健局负责医院类建设项目;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类项目;其他类型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 |
9 |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交运局 |
10 | 第八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交运局 |
11 | 第八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 县公安局 |
12 | 第八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 县公安局牵头,县教体局、县文旅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 ||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 县公安局 | ||
13 | 第八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