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提示告知书
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提示告知书
致全体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全体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出以下安全提示:
一、严禁加装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近期,我县部分电动自行车擅自加装遮阳伞、雨蓬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此类行为严重违反了《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仅影响驾驶人的视线和操作灵活性,还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驾驶人生命财产损伤。富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示广大驾驶人主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遮阳伞、雨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违规安装上道路行驶的一经发现将责令现场拆除,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安全头盔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保护头部安全的重要装备。在骑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安全头盔能够有效减轻头部受伤程度,保障驾驶人的生命安全。富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倡导所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骑行时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三、严格遵守载人规定
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载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将依法处以罚款,并严肃处理。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觉遵守载人规定,确保行驶安全。
四、严禁饮酒后驾驶
酒精会影响驾驶人的判断力和反应能力,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请广大驾驶人务必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严禁醉酒后骑行电动自行车。
五、未满16周岁严禁骑行电动自行车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骑行电动自行车。未成年人缺乏驾驶经验和安全意识,骑行电动自行车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请家长和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确保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认真阅读本告知书,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文明骑行、安全出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富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严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让我们携手共建文明、安全的交通环境,为创建平安富民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