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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方案及细则

发布时间:2025-07-11 09:28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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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高审查的质量和效率,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出台的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我市水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四)谁起草,谁审查。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的处(室)、单位负责开展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

三、组织保障

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的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人员由处(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人员组成。

四、审查范围

局属各处(室)、单位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

五、审查程序

(一)自我审查

1.局属各处(室)、单位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若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范围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详见附件2)。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由起草处(室)、单位存档备查,同时将政策措施正式文本和《公平竞争审查表》提交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备案。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局属各处(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处(室)、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3.我局OA系统公文拟制程序中已嵌入公平竞争审查环节局属各处、单位在制定公文过程中要判断政策措施是否涉及市场主体,凡是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必须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将公平竞争审查表上传OA系统后方可出台不通过OA系统制定的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局属各处()、单位要在政策措施发布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

(二)提请审查

局属各处、单位起草拟由市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昆明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昆市监函〔2024123 )规定开展。

六、审查标准

(一)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例外规定

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1.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2.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专题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识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能力。利用微信、网站等新媒体开展宣传,公共区域(含公共服务大厅、走廊等)张贴宣传画,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等形式,广泛开展公平竞争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监督管理。制定并公示局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局的政策措施提出异议时,局属各处(室)、单位要积极应对,做好相关投诉应答工作。针对各级公平竞争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局属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立即整改上报,以整改促工作提升。

(三)开展评估工作。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对其影响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自行决定评估时限的,应当在出台政策措施时予以明确。

(四)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的科学性、全面性、严谨性、精准性按规定引入第三方单位协助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规范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效果

)强化责任追究。对未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富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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