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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5-07-21 18:09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关键字: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7-21 18:09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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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决字[2025]第1

被处罚人姓名 左国平 性别 出生日期1974.07.21

身份证号码 5329**********0933 工作单位

现住址:大理州祥云县云南驿镇北屯村18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20253月,当事人左国平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富民县罗免镇则核村委会金铜盆马大地违法开垦林地542平方米,现地类为乔木林地(公益林)用于采石、采砂、采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 第一款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新修订实施后《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未规范完善,李才已停止违法行为,并且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同时认错态度诚恳,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法202094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林20216 参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处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米10元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伍仟肆佰贰拾元整(¥5420.00);(2)责令限期于2025年12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富民县罗免镇人民政府 开具缴款书缴纳按照缴款书相关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本金。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富民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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