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举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富民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举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受昆明市烟草专卖局委托,经富民县烟草专卖局研究,决定就《云南省富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云南省富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
听证会拟定于2025年8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00至17:00,在云南省富民县烟草专卖局四楼大会议室举行。
三、 听证代表、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
1. 本县年满18周岁,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代表10人、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户代表3人、卷烟消费者代表3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 本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或者专家3人至5人。
3. 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云南省富民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由听证机关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县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向云南省富民县烟草专卖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2日17:00结束。
报名采用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报名统一使用《听证会报名表》。请登录富民县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kmfm.gov.cn/c/2025-08-08/7040141.shtml,下载并填写报名表。信函报名请函寄至云南省富民县烟草专卖局(永定街400号),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邮政编码:650400);电子邮件报名,请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13888544001@139.com。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云南省富民县烟草专卖局将于2025年8月15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在富民县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kmfm.gov.cn公布听证会事项,并将《富民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云南省富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召开听证会的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8日—2025年8月22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8月22日17:00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到云南省富民县烟草专卖局。
联系地址:富民县永定街400号 邮编:650400
联 系 人:丁勇
联系电话:0871—68815111
特此公告
云南省富民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8月8日
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
文化程度 | 职业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通信地址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座机 | |||||||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 所属机关 | ||||||||
报名 参会 主要 理由 | |||||||||
听证 机关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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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附件:云南省富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富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保持全县卷烟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富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富民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为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不包含复烤烟叶。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相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分类施策、尊重历史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者购买习惯、烟草制品供给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富民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富民县辖区零售点数量达到总量规划数时不予新设零售点;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本单元网格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八条 根据区域层级,将云南省富民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网格。富民县划分为一级单元网格,一级单元网格内按社区、乡镇划分二级单元网格;二级单元网格内按街道、村委会划分为三级单元网格。详见《云南省富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1)及《云南省富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附件3)。
第九条 本规划根据云南省富民县实际,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既有同类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不低于80米。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规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详见《云南省富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4)。
第十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情况发生,零售点间距不符合本规划所规定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距离要求的到期不予延续,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歇业并搬离申请新办不受新址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但需按照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既有同类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应不低于80米执行。
第十一条 在以下特殊区域可单独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本规划的数量限制和距离限制。
一、辖区内汽车站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域;
二、辖区内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
三、辖区内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
四、辖区内单体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或单体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烟酒店。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首次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确由本人经营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可以放宽办证条件:
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一)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二)听力残疾:一级、二级;
(三)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四)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富民县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并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再行放宽办证条件。
四、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提供虚假特殊群体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以上特殊群体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放宽政策。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含通道)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周边范围100米以内;
十、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建筑等;
十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十二、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文化体育、母婴用品、音像制品、传真打印、各类培训咨询机构;
十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家电家具、五金机械、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照相馆、床上用品等;
十四、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烟花爆竹、化工产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农畜养殖、农药化肥、机耕农具、修理修配、汽车美容等经营场所;
十五、申请人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申请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七、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十八、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九、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详见《云南省富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附件5)。
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销售的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采取区域总量控制方式进行布局,规划数不超过富民县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2%。详见《云南省富民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
一、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设置不受店间距离限制,也不作为其它烟草制品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设置过程中店间距离测量的参照基准。
二、取得雪茄烟专营零售资格的被许可主体,如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必须符合本规划其他事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第三章 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五条 云南省富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辖区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每季度可对单元网格划分和单元网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详见《云南省富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附件6)。
第十六条 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办理。详见《云南省富民县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公告》(附件7)。
第十七条 本县行政辖区最小单元网格内的零售点实际数量大于或等于合理容量时不再设新的零售点。单元网格余量不足时,新办申请人应按《云南省富民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提出排队轮候预登记申请,直至该最小单元网格内的零售点实际数量小于合理容量时,新办零售点采用集中抽签的方式确定,按照“提前申请—集中抽签—公示抽签结果”的程序进行。
集中公证抽签采用两轮抽签的方式进行确定,第一轮抽取抽签顺序,第二轮抽取申请的单元网格余量。抽签工作在富民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进行,由富民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纪检监察、专卖内管全程监督。详见《云南省富民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9)
第十八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每季度云南省富民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通过云南省富民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及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集中公示本季度各单元网格的规划新办数量、本季度零售点数量。详见《云南省富民县年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表》(附件8)。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对暂不符合布局规划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附件9)。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富民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烈士配偶、父母、子女或残疾人、退役军人、低保人员本人首次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属地烟草专卖局应主动上门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等服务。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条件并取得许可证的。属地烟草分公司应提供优质营销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富民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3年11月13日起实施的《关于印发昆明市富民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的通知(富烟局〔202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