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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明市富民县退休“一类事”办事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11 10:30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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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明市富民县退休“一类事”

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延伸拓展云南省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主题事项,把一类事一站式服务的温度和深度,转化为群众和企业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昆明市2024“高效办成一件事”考核细则》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延伸拓展基本政务服务“一件事”基础上,县政务局、县人社局研究制定了昆明市富民县退休“一类事”办事指南,现印发各单位,请各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富民县退休“一类事”办事指南

        2.退休一件事”申请表

富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813

(此件对外公开发布)


附件1

富民县退休“一类事”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退休“一类事”

“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编码


牵头单位

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

县医保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富民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县政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涉及事项

(服务)

1.退休“一件事” 2.老年优待证办理 3.老年大学报名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工作日)

100

承诺办结时限

(工作日)

30

是否收费

线下跑动次数

1

线下跑一次原

因和环节

原件核验

网上办理深度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有无中介服务

联办能力

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审批

咨询方式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一楼政务服务中心咨询导办台,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电话号码:(0871)-68818210;

监督方式

监督投诉:富民县昆黎时代广场1栋政务服务中心咨询导办台。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0871-6881821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三楼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J12J13号窗口;电话号码:(0871)-68814639;

二、制定依据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款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第十八条 缴费年限:(一)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从业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实际缴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期间的年限扣除计算)。(二)198610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其缴费年限从实际缴费之日起计算。1995930(原行业统筹单位以行业实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时间)前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所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但只能在退休时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使用。(三)1995930日以前,与原所在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原固定职工,若本人愿意从199510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费率和个人帐户记录按本办法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在原国有企业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四)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于1995930日前离职,后来重新工作,参加了社会保险,并于1995101日起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人员,离职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未于1995101日起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必须从1995101日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离职前按国家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方可视同缴费年限。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于1995101日后离职,后来重新工作,参加了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人员,离职前按国家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离职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可的工龄,凭原单位的档案证明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方可视同缴费年限。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第三条(一)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1.面向社会招收的人员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1有招工表的按招工表确定;2招工表已无法查找的,按转正定级表确定;3以上两表都没有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查找招工时的原始资料(如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资料、参加工作当年工资发放表等)后再上报。2.依照劳动部56中劳配字第342号、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2323号等文件的规定,1986930日以前单位招收的临时工,应提供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同意招收为临时工的原始依据,视同缴费年限以批准招收为临时工之日计算;未经批准的属于计划外用工,视同缴费年限应以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招收录用之日起计算。3.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乡知青、60年代精简、退职等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相关政策执行。4.从业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中断过的,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去掉中断缴费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往后类推,以类推出的年度作为享受退休待遇(含退休后调整待遇)的计算时间。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款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第六条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第一条 (二)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五)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六)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72号)第一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退休时,其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即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200311日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第二条 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最低年限的,应以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和参保地的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满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不划个人帐户。第三条 参保人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应当作为本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累加计算,享受本地区参保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由其他统筹地区转入参保的,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参保人缴费年限证明,其个人帐户余额随同转移。第四条 缴费年限认定。实际缴费年限由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正常退休的,视同缴费年限由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提前退休的,视同缴费年限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参保人缴费年限认定有争议的,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参保人退休证注明有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作为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他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以个人档案记载为准。

(七)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离休、退休的;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八)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城乡居民医保、乡村振兴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第二十一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三)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九)户籍信息确认

《中国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十)老年优待证办理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326日审议通过,自201910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者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惠或者优待:(一)免费或者优惠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点);(二)免费进入公共的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档案馆、纪念馆等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科技机构图书馆向老年人免费开放;(三)免费进入政府兴办或者集体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四)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老年病门诊;(五)优先办理银行储蓄、用水、用电、用气、通信、邮政等业务;(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场所应当设置爱心窗口、柜台、方便老年人购票、托运行李、物品;(七)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遗嘱公证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公证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八)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九)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和优待。 第二十七条老年人持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优惠乘坐市内轨道交通工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给予补助。第二十八条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进入公园、旅游景区(点)的,可以带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 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云老办201014号)第二条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办证机关,办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 《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2110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简化《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一、60周岁以上云南省老年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五分(小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十一)老年大学报名

为丰富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老年教育工作,为老年人增长知识、增进健康、怡情怡性提供良好的平台和机会。

三、申报须知(组合)

(一)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一件事,应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退休类型并选择相应事项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若需选择办理退休“一件事”中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或“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核准”,需关注以下事项:1.申请人人事档案不在提前退休申请地的,请将人事档案转移至申请地人事档案保管机构再行申请办理;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申请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请到现参保地人社部门咨询办理;3.无人事档案资料的申请人,在人事档案保管机构信息栏填写“无”。

(三)企业办理本单位符合退休条件人员退休“一件事”时,需逐一填报“退休一件事申请表”。

(四)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核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等事项均需审核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为提升“一件事”工作效率,将人事档案审查作为审查环节,不再将人事档案列为申请材料。申请人须无条件配合完成人事档案审查工作。

(五)未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及业务协同核验的信息,仍需申请人提供对应印证形式的材料。

(六)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足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请转线下窗口申请办理。

(七)依法进行现场查验、人事档案核查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八)申请人实际缴费满15年,无人事档案且无需核准视同缴费年限的,申请时可不用提供人事档案。

(九)本事项可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yn.gov.cn/或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三楼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J12J13号窗口;电话号码:(0871)-68814639,需按照办事情形提交上传相应材料。

注意事项:

1.网上申请过程中如遇任何相关信息内容(登记表,电子证照等等)错误,则转线下办理或者反馈客服进行登记。

2.申请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若有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标准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出具部门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涉及事项

非必要材料涉及情形

备 注

1

退休一件事”

申请表

原件

电子

申请人自备

\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全量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证

原件

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全量事项



3

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1

必要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4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参保登记表

原件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

\

1

必要

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5

本人银行储蓄卡(一类卡)或存折

原件

纸质、电子

银行核发

银行核发

1

必要

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发放/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6

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申领病残津贴

原件

纸质、电子

第三方机构核发

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1

必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

云南省参保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及公式结论

原件

纸质、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人社部门核发

1

必要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



8

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人社部门核发

1

必要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9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

原件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

\

1

必要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



10

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申请信息采集表

原件

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

1

必要

老年优待证办理



11

近期免冠小 1寸彩色照片2张

原件

电子

申请人自备

\

1

必要

老年优待证办理




五、办理流程图

微信截图_20250811102830


六、办理结果

(一)结果信息

序号

结果名称

结果类型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备注

1

灵活就业参保登记结果

其他


2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其他


3

提取公积金

其他



4

云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表

其他


5

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

证照


6

《云南省居住证》

证照


(二)结果样本

1.灵活就业参保登记结果


图片1



结果查询途径:

1.在微信小程序--搜索“云南医保”并注册--在云南医保个人网厅查询;2.“办事通”--我要办医保查询;3.打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电话查询;4.在医保经办机构窗口查询。

2.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图片2



3.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

图片3


     4.《云南省居住证》

图片4


七、收费信息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网上支付

附件2

富民县退休“一类事”申请表

基本信息





申请联办事项

1.退休类型:(二选一)

□提前退休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

□正常退休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2.默认办事事项: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发放

3.关联办理事项:(申请人按需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住房公积金提取(离休、退休)

4.限定条件办理事项:(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选择办理)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户籍信息确认(在云南缴费不满10年情况下选择)




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参保编号





退休申请人员基本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出生年月


社会保障 个人编号





人员类型

□企业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通行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户口簿                   □其他              




证件号码





是否为独生子女父母

□是 □否

参保登记地





户籍所在地





老年优待证办理

□是 □否




个人人事档案保管机构

(机构所在地应与退休申请地一致)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





申请退休类型

□特殊工种  




在单位从事特殊工种类型

□有毒有害  □井下高温  □高空特别繁重




申请条件

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提前退休条件的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本人可申请提前退休。




告知内容

申请提前退休时须知悉以下内容。

1.提前退休会影响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

   按照国家建立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参保期间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紧密相关,缴费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则基本养老金水平越高。与正常退休人员相比,提前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相对较少、缴费年限相对较短,导致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

2.提前退休会影响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按照国家建立的“双挂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与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挂钩,基本养老金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则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越高。与正常退休人员相比,由于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缴费年限相对较短,导致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水平相对较低。因此,提前退休不仅会影响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而且长期影响今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3.伪造材料获取提前退休资格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以伪造材料获取提前退休资格骗取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撤销其提前退休资格,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信息并清楚基本养老金相关政策,知晓提前退休给基本养老金计发以及未来调整带来的影响,承诺提供的档案资料真实,自愿申请提前退休,填报信息已确认无误。(此段话请申请人手工填写)

         

提前退休申请人(本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注:精神类疾病申请人须监护人签字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所在社区名称


缴费起始时间


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申报单位意见

 该同志符合 云政发〔2006139号 的规定,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经办人(签章):       单位(签章):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同意申报退休。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退休后常住地址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信息





开户银行名称


金融社保卡卡号


参保人签章: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离休、退休)





公积金缴存银行


缴存银行卡(存折)号




提取原因

□ 离休、退休



个人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信息及材料承诺书

本人承诺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材料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条件返还提取款项并同意按照《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人签字:            

                                                 年  月  日





老年大学报名





报名课程信息

课程名称:1.

2.

3.





富民县老年大学入学承诺书

本人自愿参加富民县老年大学学习,并承诺:

1.本人了解自己的身体情况,适合参加学习,能够在学习、活动中负责自身安全。

2.如本人未按学校要求如实告知相关健康情况,自愿承担在校期间因此而产生的全部后果。

3.在校学习期间,如果本人由于自身健康导致的意外事件,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4.本人已就此承诺和在校的学习安排告知了直系亲属并得到了他们的同意。

承 诺 人: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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