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规范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和法治决策,提高政府行政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富政办函〔2026〕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富民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涉及民政方面决策部署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贯彻落实涉及民政重要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或调整富民县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四)报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涉及民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有关民政重大政策措施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调整和废止;
(五)涉及民政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其他涉及民政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七)审核行政区划调整事项;
(八)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九)其他涉及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三、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本单位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五)应当由县委、县政府决策的事项;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四、有关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动态管理,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富民县民政局
2026年3月31日
滇公网安备 530124020001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