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
受委托单位:昆明市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规范设置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通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工作规定》的规定,现就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行政执法委托具体事项
(一)对管辖范围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二)结合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职责,负责依法开展辖区范围内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入河排污口等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按照生态环境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负责依法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
(四)协助开展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五)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代履行等的调查相关工作,并负责决定的落实及后督察工作;
(六)负责管辖范围内环境污染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
(七)负责组织对生态环境信访举报投诉的调查及处理;
(八)对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权限
以昆明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代履行的调查等执法职能。
(一)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及案件审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
(三)依法实施责令改正;
(四)依法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代履行的调查相关工作;
(五)遇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六)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其他执法职能。
三、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要求
(一)被委托人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二)被委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权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对废水、废气污染物和噪声等进行监测的,由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分析后出具正式监测报告;对采集水样、进行林格曼黑度和噪声监测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
(五)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六)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负责管理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七)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四、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期限
自2026年8月15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委托机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
受委托单位: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6年8月11日
滇公网安备 530124020001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