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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自然资催告〔2026〕3号催告书(昆明合隆实业有限公司缴纳富民县J2020-43号地块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6-09-28 16:58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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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合隆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MA6PT61F49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环城南路(时代俊园)2栋1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发栋,总经理

一、催告依据及基本事实

2020年11月23日,我局与你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CR53富民县2020032、电子监管号为:5301242020B00298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我局向你公司出让坐落于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奎南村民委员会、宗地编号为J2020-43的13081.1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普通商品房住房用地,出让价款为人民币27468000.00元;你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5日内(即2020年12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出让价款;你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价款的1‰向我局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缴后仍不能支付的,我局有权解除合同。

   《出让合同》签订后,你公司此前缴纳的竞买保证金5500000.00元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已划转至国库账户。此后,你公司未再缴纳剩余土地出让价款人民币21968000.00元,已构成逾期付款违约。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我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富民县税务局分别于2021年10月22日、2022年12月26日、2023年4月13日、2023年11月20日、2024年5月8日、2024年11月22日、2025年8月4日多次向你公司送达《土地出让价款催缴通知单》,要求你公司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欠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但你公司经多次催缴后,至今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鉴于你公司迟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超过60日,且经多次催缴后仍未支付,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出让合同》约定,于2025年10月24日向你公司邮寄发出《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签收该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出让合同》于2025年10月25日依法解除。你公司对此不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2026年3月31日,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6)云7101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我局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在《出让合同》项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义务,属于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所确立的义务,不因合同解除而消灭。现你公司仍未履行上述违约金支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5500000.00元,依据合同约定转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定金。现我局依法选择主张违约金,你公司已支付的定金5500000.00元,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用于冲抵你公司应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催告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我局缴清2020年12月19日至2025年10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3427296.00元(抵扣你公司已支付的定金5500000.00元后,你公司应缴纳的剩余违约金金额)。

请你公司将上述违约金缴入以下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富民县自然资源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富民支行

银行账号:53050119711900000507

你公司在履行义务后,应持相关缴款凭证至我局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科办理核销手续。

三、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对本催告书认定的事实、违约金计算方式及金额等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你公司对上述催告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四、法律后果告知

若你公司在本催告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我局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要求你公司履行协议义务(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书面决定。你公司收到该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也不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且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届时,你公司除须缴清上述违约金外,还可能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并承担相应的强制执行费用。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富民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71-68816059

联系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360号(建设大楼三楼318室)

附件:违约金计算表

2026年9月28日


附件

违约金计算表

项目

金额/天数

未付土地出让价款(本金)

21968000.00元

违约金标准

每日1‰

起算日

2020年12月19日

截止日

2025年10月25日

逾期天数

1772天

违约金总额(未抵扣前)

38927296.00元

减:已付定金(冲抵)

5500000.00元

应缴剩余违约金

334272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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