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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司法局关于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项目的公开比选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10 17:54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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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司法局关于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规范化

建设项目的公开比选公告

为提升富民县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方便富民县各社会主体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根据《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及工作进展安排,经研究,决定通过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服务单位,现诚邀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参与本项目比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富民县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项目

(二)项目预算: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项目报价不超过预算金额。经费使用渠道为上级拨付专项资金。比选申请人的报价应包含完成全部建设内容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设计、培训、税费、质保服务等一切成本及合理利润。除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我方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费用追加或价格调整。

(三)建设地点:富民县社区矫正中心二楼。比选申请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四)建设内容: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各功能室的设计、施工。

(五)工期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验收主体为富民县司法局。

(六)比选范围:本项目建设内容所涉及的全部设计、施工及相关服务。

二、比选内容

项目设计方案及报价明细表(注:一次性书面报价,报价超过项目预算的为无效报价,作无效报价处理。)

三、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基本资格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本项目相关业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其他要求

1.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比选。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材料清单

(一)比选申请单位简介。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比选的无需提供)。

(五)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文件。

(六)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依法免税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注:上述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比选申请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材料。

五、比选报名申请

(一)比选申请材料递交时间:2026年10月12日8时起至2026年10月16日17时止,逾期送达或未密封的文件恕不接收,未尽事宜可致电咨询。

(二)比选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地址:富民县黎阳路140号富民县司法局二楼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联系人:缪祥功,联系电话:0871—68811878。)

(三)我方拟于2026年10月20日开展现场比选工作,请比选申请单位合理安排邮寄时间,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在2026年10月20日邮寄送达的,比选申请文件不予受理。

六、比选办法

(一)符合比选条件的单位需在比选申请材料递交时间内提交项目设计方案及报价明细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比选资格。

(二)我单位在项目设计方案及报价明细书递交时间截止后,对收到的方案和报价进行综合评比,初筛符合资格审查的建设单位,由本单位根据报价情况、建设单位信誉、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区位便利性优势等情况综合评定,择优选取一家承建单位。未入选的单位不另行通知。

(三)中选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仅在富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因轻信其他渠道信息造成的损失,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富民县司法局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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