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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271190-202309-739010 主题分类: 县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0-02-28 10:02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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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富民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富民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8 10:02 浏览次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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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

《富民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25 日          


富民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促进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其在精准脱贫中的作用,根据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 号)和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 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在巩固脱贫攻坚期内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 5 万元(含)以下、3 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包括承贷金融机构对扶贫小额信贷的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检查等贷款全流程管理,以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开展的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信息共享和协助开展的评级授信、贷款监督、风险防控、贷款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用于提高贫困户巩固脱贫内生发展动力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产优势产业,使贫困户长期受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对象为全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的贫困户)。

第六条 贷款用途。

(一)贷款只能用于: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

(二)贷款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和个人消费,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贷款使用原则: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提高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贫困户必须通过承贷金融机构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纪录,无不良嗜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年龄应在 18 周岁(含)以上,借款人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含)。

(三)符合承贷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三)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四)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三章 贷款发放原则与职能职责

第八条 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扶贫小额信贷是为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精准扶贫产品。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能抬高贷款门槛、提高贷款成本、改变贷款用途。

(二)生产性原则。扶贫小额信贷原则上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流动性资金需求,确实需要用于固定资产支出的,必须与贫困户发展生产项目相匹配,且能够带动生产项目产生成效,确保贷款按期收回。

(三)补偿性原则。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后确定不能按期偿还并形成损失事实的,损失部分按规定比例由风险补偿金和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承贷金融机构共同承担,分担比例按县扶贫办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四)安全性原则。各镇(街道)对贫困户进行精准识别,并实施好产业帮扶和监管,承贷金融机构做到精准发放,确保扶贫小额信贷使用精准、安全、高效。

(五)适量性原则。承贷金融机构要根据贫困户评级授信额度,按照实际需要发放贷款,防止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九条 部门职能职责。

(一)县扶贫办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落实工作职责,通过县、镇(街道)、村三级联动,自上而下,全力、全程做好贷款的组织服务管理。

(二)县财政局要会同县扶贫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预算及管理使用工作。

(三)中国人民银行富民县支行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承贷金融机构的指导,推动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机制建设。

(四)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产业扶持和产业发展指导工作,充分应用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撬动农业产业发展。

(五)保险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不断增强贫困地区风险保障功能。

(六)各镇(街道)要成立小额信贷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把好产业项目审核关,做好产业项目管理服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两委和帮扶责任人要全程参与。前期协助开展政策宣传、产业规划、评级授信、汇总贷款需求,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及产业发展,后期帮助落实贷款回收并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资金台账管理工作。

(七)承贷金融机构要成立扶贫小额信贷业务部专项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履行扶贫小额信贷投放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工作,做好贷款风险监测,及时识别贷款风险,并负责贷款本金到期收回,确保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

(八)县监察委、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贴息、贷款利率标准等内容进行检查。

第四章 贷款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贷款计划。县扶贫办根据省市下达到户贷款指标,由镇(街道)政府上报到户贷款计划给县扶贫办,县扶贫办、银行联合下达到户贷款指标到镇(街道)。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需要扶贫到户贷款的,到镇(街道)由小额信贷工作人员按金融机构和扶贫办的要求填写《云南省扶贫到户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申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贷款期限、偿还方式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由村、社初审上报后提出意见交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站和金融机构,作为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的依据,由当地经办业务的承贷金融机构受理。

第十二条 评级授信。各承贷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评级系统,制定差异化的贫困户评级授信标准,自主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客户评级授信工作。鼓励承贷金融机构之间共享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信息。

第十三条 资料提交。已评级授信贫困户应向承贷金融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富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

(二)贫困户身份证明;

(三)承贷金融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承贷金融机构在接到镇(街道)扶贫办递交的贫困户贷款申请后,原则上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贷前公示。各镇(街道)在确认小额贷款对象时必须实行“阳光操作”,将扶贫到户小额贷款政策和发放对象、贷款金额情况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内进行公示公告,接受村民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发放。承贷金融机构按本机构相应的审批制度及流程进行审批。与审批通过的贫困户签订借款合同,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及审批未通过的,承贷金融机构需向贫困户书面说明原因,并将贷款户清单报县扶贫办。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必须实行面签制度,承贷金融机构可设立扶贫小额信贷办理专柜,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扶贫小额信贷的办理效率。

第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付息方式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每笔贷款的期限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对象的意愿、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扶贫小额信贷(包括续贷及展期的扶贫小额信贷)一律执行市场报价利率(LPR),并随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而调整。

第十九条 贷款还本付息方式。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按季结息,不定期还本,到期还清的还款方式。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对贫困户自主经营使用的贷款,承贷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发放后定期对借款人生活和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针对性的补救措施。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两委、帮扶责任人要积极协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对贫困户合作经营使用的贷款,承贷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定期对合作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及时发现和防控潜在风险。各镇(街道)要积极做好协助。

第二十一条 闲置贷款管理。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承贷金融机构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将贷款闲置情况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审核确定后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及时收回闲置贷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到期收回。承贷金融机构提前 60 天通知借款贫困户做好还款准备,提前 30 天再次进行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贫困户自主经营使用的贷款到期后,因病导致贷款逾期未能归还的,承贷金融机构应持续追索 3 个月以上;因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逾期未能归还的,承贷金融机构应持续追索 6 个月以上。确实追索不到的,将追索情况报镇(街道),镇(街道)汇总后报县扶贫办。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清偿前死亡的,承贷金融机构应妥善做好贷款债务的落实和债权保全工作。借款人因故死亡导致借款到期 3 个月仍无法收回的,应对贷款人产业继承人追偿;无产业继承人的,应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拍卖清偿。

第二十四条 对贫困户逃债的,承贷金融机构要依法催收,并将不良行为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必要时可以采取诉讼等风险处置措施。各镇(街道)将逃债的贫困户列入不扶持黑名单,贷款清偿前不给予其扶持补助或安排其承担扶贫项目,并依法组织追缴。

第七章 续贷与展期

第二十五条 稳妥办理续贷业务。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支持承贷金融机构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尽量缩短借款人资金“空档期”,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后 5 个工作日完成办理续贷业务。

第二十六条 区别对待逾期和不良贷款。对确实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贫困户,承贷金融机构应帮助其协调办理贷款展期。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贫困户渡过难关的,应予追加贷款扶持,避免其因债返贫。贷款追加后,单户扶贫小额信贷不能超过 5 万元。

第二十七条 续贷、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贴息政策保持不变,程序参照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承贷金融机构对下列情况不予续贷和展期:

(一)自主经营使用贷款的贫困户已不具备相关贷款条件。

(二)贫困户在贷款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或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用于合作经营的扶贫小额贷款。

第八章 财政贴息管理与风险补偿

第二十九条 财政贴息资金从中央、省、市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

第三十条 承贷金融机构于每季度末月 10 日(即 3 月 10 日、6 月 10 日、9 月 10 日、12 月 10 日)前,将准确的到期付息名单、贴息金额报送县扶贫办审批后,兑付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县扶贫办要于当月将财政贴息资金足额划拨到相应的承贷金融机构。对因承贷金融机构不按时完成送审手续产生的复利,应由承贷金融机构承担。对因政府部门不按时进行审核或资金划拨手续,产生复利后造成财政贴息资金损失的,按职能分工承担责任。因贴息资金预算不足、不按时划拨贴息资金到承贷金融机构的,由县扶贫办承担责任,同时县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第三十一条 对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

第三十二条 对被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且享受了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后的剔除户,由县扶贫办向承贷金融机构提供剔除户名单,承贷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名单之日起 1 个月内,将符合商业贷款申贷条件的剔除户补办完善转商业贷款手续。不符合的给予办理其他适合种类的贷款或办理还款。各镇(街道)、帮扶责任人、驻村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剔除户积极主动配合完善相关转商业贷款手续或办理还款。

第三十三条 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可持续享受财政贴息。

第三十四条 设立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是为弥补扶贫小额信贷(包括续贷和展期后的扶贫小额信贷)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按照共同管理协议规定,将风险补偿资金存放在共管账户,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存、封闭运行,不得将风险补偿资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使用风险补偿资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县人民政府和承贷金融机构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承贷金融机构继续负责贷款本息的追索工作,县扶贫办、各镇(街道)、相关村组积极做好配合。追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由承贷金融机构在 7 个工作日内退回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三十六条 加强保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广农业保险、人身意外险、大病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鼓励贷款户积极购买,有效分担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和降低贷款户的负担。

第九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扶贫小额信贷档案归入农户信贷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管理,有条件的应建立贫困户电子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资产负债、经营情况、收入情况、贷款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八条 扶贫小额信贷档案主要包括:

(一)《贫困户评级授信表》;

(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个人征信报告;

(三)《富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

(四)借款合同;

(五)借款借据;

(六)贷款调查检查照片、贷中管理服务照片、贷后检查报告、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

(七)其他资料。

第十章 贷款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县扶贫办要建立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制度,理清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中的尽职要求。对工作懈怠、推动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

第四十条 县扶贫办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定期、不定期对各镇(街道)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贷款对象是否精准属实,用途是否专款专用、资金是否充分发挥效益、公示公告落实情况等相关工作是否到位。

第四十一条 各镇(街道)要对小额信贷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层层把关,防止冒贷、转贷、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贫困户名义骗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到期后,贷款贫困农户逾期不偿还贷款的,由各镇(街道)协助承贷金融机构依法进行追缴。

第四十二条 县监察委、县审计局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截留贫困户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承贷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评级授信、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不尽职的;

(二)弄虚作假,违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

(三)未按要求进行贷中检查,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其他违规或不尽职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承贷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用于置换贫困户不良贷款的,财政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加强统筹协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金融扶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承贷金融机构应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情况,以及合作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贷后检查、经营风险等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意见、建议。

第四十六条 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县扶贫办和各镇(街道)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力度,自上而下层层明确责任,提高政策认知度。要组织驻村工作队员、第一书记、村两委、致富带头人等骨干人员接受培训,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培育贫困户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意识,以诚实守信规范贫困户的贷款行为。

第四十七条 落实产业扶贫行动。各镇(街道)及有关县属部门要落实县级产业精准扶贫产业到户扶贫方式,建立健全贫困户参与和受益机制,引导贫困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特色产业发展,增强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和“造血”能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关联解读:关于《富民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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