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审批
附件2
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审批
(信息公开内容)
一、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富民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3.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9号公布,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九条:(三)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五)按照规定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在部门审批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送达项目单位,抄送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四、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六、监督方式
1.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8811015;
2.信函投诉:富民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富民县永定街88号,邮政编码:650400;
七、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富政办通〔2021〕42号 关于对工程项目招标方案实行审批的通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