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管控办法(试行)
富民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管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巩固城乡建设成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建筑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所形成的建(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违反林地和草原、水务、交通运输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构)筑物,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根据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
(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的;
(四)在合法建筑上擅自新建、搭建的;
(五)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六)其他违反林地和草原、水务、交通运输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授权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使相关的行政执法权;县人民政府授权镇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使相关的行政执法权。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法定授权,依法查处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建筑。
第四条 县、镇(街道)两级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管辖权划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全县工业用地、国有土地违法用地行为,指导镇(街道)查处乡村违法用地行为;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全县工业用地上的违法建筑、国有土地上的违法民用建筑,指导镇(街道)查处乡村违法建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查处辖区内乡村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
第五条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管控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协作配合、依法处置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管共治。
第二章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管控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职责。县自然资源局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县辖区土地违法的执法机关。
县、镇(街道)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大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案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行为直接查处或通报辖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查处,对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强制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案件,要及时核查并确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进行查处。
县自然资源局在土地违法、规划违法案件未结案前,不得为管理相对人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
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的有关工作职责。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的有关文件精神,县级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建立前,按照原有农村宅基地审批权责,履职农村宅基地审批及监管执法工作;县级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建立后,履职农村宅基地的联审联管有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履行下列违法用地协调性工作职责:
(一)进行违法用地的综合协调,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指导、监督各镇(街道)对违法用地依法立案查处,整合有关执法队伍,案件经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配合镇(街道)违法用地的整治工作及恢复土地原有性质;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各镇(街道)违法用地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打击违法用地量化考核标准和奖罚办法;
(三)负责本县辖区内《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违法用地方面的数据采集,依法公布本县辖区内违法用地的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建立联合惩戒、守信激励、信用监管机制,建议有关部门对失信企业或个人采取限制性措施;
(四)建立违法用地报送及通报制度,及时统计汇总和上报违法用地整治情况,建立违法用地整治工作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部门;
(五)建立违法用地日常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发现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线索及时查处,发现属于其他部门或镇(街道)管辖的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或镇(街道)进行处置。
县自然资源局下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执法部门书面通知,配合执法部门冻结办理不动产登记、交易等限制性措施,督促业主恢复土地原有性质或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方可取消限制性措施。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县住建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两级应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进行查处;
(二)在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案件未结案前,不得为管理相对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三)根据需求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违法建(构)筑物进行认定和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提出处置意见,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对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提供工程方面的技术支持;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相关业务,依法对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降低资质等级、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并录入《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产权建筑主体上改(扩)建的违法建筑。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让用于违法建设的建筑材料进入小区,不予支持配合或配合不力的,住建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五)根据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执法机关的书面通知,责成商品混凝土企业不得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提供商品混凝土。
第八条 县城市管理局职责。县城市管理局是城乡规划、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园林绿化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建设领域的案件,依法查处园林绿化方面的案件。
县城市管理局履行下列违法建筑协调性工作职责:
(一)进行违法建筑整治的综合协调,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指导、监督各镇(街道)对乡村违法建筑依法立案查处,整合有关执法队伍,配合镇(街道)整治违法建筑工作;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各镇(街道)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打击违法建筑量化考核标准和奖罚办法;
(三)负责本县辖区内《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违法建筑方面的数据采集,依法公布本县辖区内违法建筑的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建立联合惩戒、守信激励、信用监管机制,建议有关部门对失信企业或个人采取限制性措施;
(四)建立违法建筑报送及通报制度,及时统计汇总和上报违法建筑整治情况,建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城市管理部门;
(五)建立违法建筑日常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发现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线索及时查处,发现属于其他部门或镇(街道)管辖的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或镇(街道)进行处置。
第九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职责。县林业和草原局是林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是林地承包指导部门和《林权证》颁证登记部门以及行政案件执法机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是林业、草原刑事案件执法部门。对非法毁林(草)占地及建设的违法犯罪案件,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依法进行查处。在当事人违法使用林(草)地和违法建筑消除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发包方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对其《林权证》采取限制性措施以及停止发放违法地块的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
第十条 县水务局职责。县水务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建盖建(构)筑物的案件,由县水务局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路政部门职责。县交通运输局及路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对侵占路产路权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构)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案件,县交通运输局及路政部门分工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县农业农村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部门,是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的牵头部门。
县农业农村局汇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对改变农村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执法部门的书面通知,在当事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消除前,责令发包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采取限制性措施,通知财政部门停止发放违法地块的有关农业及耕地补助资金。
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的有关工作职责。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的有关文件精神,县级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建立后,履职农村宅基地的联审联管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职责。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法定授权和县人民政府授权,是本辖区乡村违法用地、乡村违法建筑的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乡村违法用地、乡村违法建筑。
依法组织辖区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巡查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及时查处或移交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
(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及其工作人员,负责辖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整治的宣传、劝导和制止工作;负责对镇村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村民非法买卖土地及毁林占地建房行为进行巡查、登记和上报工作;
(二)镇(街道)联系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的领导,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三)镇(街道)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整治工作,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月报告制度,发现不属于镇(街道)管辖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非法买卖土地、毁林占地建房、侵占路产路权建盖建(构)筑物、违反水法和防洪法规定建盖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函告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的有关工作职责。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的有关文件精神,县级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建立后,履职农村宅基地的联审联管有关工作,组织镇(街道)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施农村宅基地的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农村宅基地申请。
第十四条 配合协作单位职责。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部门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查处及强制拆除过程中,配合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政执法机关履行配合协作职责:
(一) 县公安局配合协作职责。依法对妨碍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在行政强制过程中,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对不听劝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立案查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机关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配合信访部门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政强制过程实施必要的临时交通管制,确保执法车辆、施工机械和人员安全有序入场和退场。
(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协作职责。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执法机关的书面通知,对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查处。
(三)县科工信局及供电企业配合协作职责。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执法机关的书面通知,对正在建设的或已投入使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不得提供用电服务;在行政强制前,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实施断电作业,确保行政强制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四)县水务局及自来水供水企业配合协作职责。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执法机关的书面通知,对正在建设的或已投入使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不得提供自来水供水服务;在行政强制前,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实施断水作业,确保行政强制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供气企业配合协作职责。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执法机关的书面通知,对正在建设的或已投入使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不得提供供气服务;在行政强制前,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实施断气作业,确保行政强制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六)县应急管理局及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协作职责。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政强制过程中,紧急处置当事人可能利用易燃易爆物暴力抗法的突发事件,预防作业过程火灾发生,杜绝伤亡事故。
(七)县卫生健康局配合协作职责。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政强制过程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八)县交通运输局及路政部门配合协作职责。配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政强制过程实施必要的临时交通管制,确保执法车辆、施工机械和人员安全有序入场和退场。
(九)县司法局配合协作职责。负责监督指导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十)县信访局配合协作职责。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查处和行政强制过程的信访维稳工作,有关执法机关必须给予配合。
(十一)县融媒体中心配合协作职责。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查处和行政强制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三章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防控及查处
第十五条 违法违规用地快速反应机制。根据《昆明市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用地快速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各(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和第一时间查处下列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开展土地复耕或恢复土地原状,消除违法状态,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一)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二)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违法转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
(四)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五)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违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八)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九)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违法建筑分类按下列步骤进行查处:
临时建筑的查处。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始建盖未经批准临时建筑的,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向违法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可以拆除正在建设的临时建筑促使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以避免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及今后强制拆除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永久建筑的查处。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经规划许可批准建设永久建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查处;规划许可批准但未经施工许可批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小区违法建筑的查处。在产权建筑主体上改(扩)建、侵占公共空间及绿化用地的违法建筑(简称小区违法建筑)由县城市管理局牵头查处,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及物业服务企业、县科工信局及供电企业、县水务局及供水企业等部门给予配合。
经查实正在实施小区违法建设的,执法机关依据《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规定,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电供水。
未办理和正在办理不动产(房产)登记手续的,执法机关书面通知不动产(房产)登记机构停止办理不动产(房产)登记手续;已经办理不动产(房产)登记手续的,执法机关书面通知不动产(房产)登记机构对该不动产(房产)采取限制性措施,直至小区违法建筑消除后,经执法机关牵头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限制性措施。
侵占小区公共空间、绿化用地的小区违法建筑以及加盖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执法机关依法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及行政强制程序后,制定《拆除小区违法建筑实施方案》联合执法拆除。
建立小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抵押前由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是否有违法建筑勘验制度。房地产建筑(构)物现状多于房产证(不动产证)记载的,不予房地产交易、登记、抵押。
第十八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及历史遗留存量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已建成投入使用及历史遗留存量违法用地由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由执法机关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催告等法定程序后,如当事人不履行拆除义务的,由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费用依法由当事人承担或事后追缴。
已建成投入使用及历史遗留存量违法建筑由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由执法机关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催告、行政强制等法定程序后,如当事人不履行拆除义务的,经公告后制定《拆除违法建筑实施预案》,组织联合执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依法由当事人承担或事后追缴。如当事人向执法机关书面提出《代履行申请》免除拆除费用的,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有关条款免除拆除费用。
第十九条 无法确定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案件查处。无法确定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依法发布公告,督促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限期到执法机关接受处理。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按无主违法用地、无主违法建筑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二十条 实行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执法机关法制审核和聘请法律顾问(或律师驻机关)制度。在办理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政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执法机关法制审核部门、法律顾问律师的专业能力,对案件依法进行法制审核,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规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行政处罚错案发生。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针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重大案件,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可以报请相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各部门执法力量,确定重大案件联合执法方案,开展联合执法,实现共管共治的目的,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起到实效。
第二十二条 确保当事人合法诉求权益。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过程中,有关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合法诉求的时间及受理部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诉求权益得到保护。因执法机关过错对当事人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国家赔偿。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管控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县委县政府将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管控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及有关管控主体责任部门、管控配合协作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管控工作实行通报及约谈制度。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管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县政府分管领导对管控工作不力或进度缓慢的执法机关领导进行约谈提醒后限时整改,没有完成限时整改任务的移交纪委监委处理。
第二十五条 拓宽群众举报、投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渠道。县级有关管控主体责任部门、各镇(街道)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鼓励群众进行举报;动员村(居)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线索。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衔接制度。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执法机关,依照《昆明市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衔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并支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将移送情况抄送县人民检察院。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县人民检察院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机制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设、办理相关登记证照手续、出具相关证明的;
(三)未及时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收到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举报、反映或者问题情况通报,未及时查证,或者在查证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纠正和依法拆除的;
(五)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对接收到的问题、情况没有及时提出处置办法或未按照管理职责报告、移交主管部门处置的;
(七)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拒报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有关问题的;
(八)未妥善处理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的社会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影响执法机关公平公正查处案件的;
(十)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接受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当事人请托,影响正常履行公务的;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存在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富民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条款,按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3日开始施行,试行有效期三年。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