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民县城乡社区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逐步规范城乡社区设置,切实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根据《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社区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民通〔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富民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着眼于基层治理、服务民生需求,从维护居民自治权利出发,以强化为民便民安民功能为重点,着力提升城乡社区服务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和组织化水平,进一步增强人民幸福感和获得感,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区民主自治。注重体现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政治属性,便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二)坚持社区服务精准。注重配置优质公共服务资源,便于及时了解社区居民需求,组织义工队伍、志愿服务和社区专业社会组织,就近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便利服务,促进社区服务精准化、精细化。
(三)坚持社区功能优化。注重发挥社区治理多方主体功能,便于及时掌握社区人、地、事、物、组织、设施,构建社区党建引领的民主协商机制,着力化解潜在社会矛盾。
(四)坚持社区规划合理。注重科学合理设置社区规模、范围,便于强化社区管理服务,有效回应居民居住生活需求,切实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
(五)坚持社区文化认同。注重建设社区美好家园,便利统筹社区居民个性化要求,组织开展邻里互助等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传承发展社区地域文化,促进形成社区治理共同体。
三、城乡社区设置的标准
(一)界线清晰。一般以道路为边界,图形简单完整,管辖区域相对规整,原则上不得由不接壤的跨区域组成,确有需要的,可以暂为代管。
(二)规模适宜。原则上居住区相对独立或相对集中,综合考虑地域面积适中、社区成员单位分布等要素。社区管辖户数应以社区内住宅套数作为基本标准,城市社区管辖户数一般在3000户以上,“村改居”社区不低于500户,其中新建住宅小区居民入住率一般达50%以上方可设置。社区管辖面积:城市社区一般应在0.3平方公里以上(以0.3-0.5平方公里为宜),辖区内大部分居民步行15分钟内可到达社区办公地点;“村改居”社区一般应在0.5平方公里以上,辖区内大部分居民步行30分钟内可到达社区办公地点。
(三)配套齐全。办公驻地地址明确,落实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社区办公用房及活动场所(以下简称“两房”)要按照《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活动场所办公用房及配套服务等基本设施的通知》(云民基〔2011〕3号)以及《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云民发〔2021〕204号)等相关规定,新设置社区“两房”面积必须达400平方米以上,每百户居民拥有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同时要合理配置养老、托育、助残、文化、体育、卫生、就业、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并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
(四)人员配备。选任的专职社区工作者:社区“两委”成员人数应控制在9人以内,推进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招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原则上,招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职数控制在3至7人,具体标准如下:管辖户数3000户及以下的社区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不超过3人,管辖户数3000户至10000户的社区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不超过5人,管辖户数10000户及以上的社区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不超过7人。
四、城乡社区设置程序
各镇(街道)按照居住人口适度、服务半径合理、资源配置有效的原则,兼顾城乡地域特点、历史沿革、生活习惯和区域化发展等因素,适当考虑城乡建设规划,科学设置城乡社区,为将来调整、新设立社区奠定基础。城乡社区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县民政局审查,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一)制定方案。镇(街道)根据拟设社区所在地域地名、人文历史和居民认同等因素综合研提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并制定社区设置方案,报县民政局审查。
(二)实地踏勘。县民政局协调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实地踏勘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批上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人民政府报请设置请示和方案,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予以批复,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组织选举。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设立城乡社区后,镇(街道)应依法及时组织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同时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十户长)。
(五)登记注册。在选举完成后,县民政局向新设置社区发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五、城乡社区撤销和规模调整
(一)撤销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区域内,居住区全部拆迁,已没有居民居住的,应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制,其户籍人口纳入相邻或相应社区提供相关服务。
(二)调整社区规模。对条件成熟的社区,超过5000户以上、人员居住分散,或管理负荷过重,原则上应进行规模调整;少于500户且有条件可并入邻近社区的,原则上应进行合并。社区存在界线不清、区块分割不接壤、区域交叉重叠、有管理空白点、服务地域面积较大、服务商业体过大等情形的,经过评估后,可进行规模调整或重新设置工作。
(三)撤销社区和调整社区规模的程序。撤销社区和调整社区规模,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制定撤销、规模调整的工作方案,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综合各方意见,向县人民政府报请社区撤销或规模调整的请示和方案,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予以批复,县民政局根据批复内容及时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注销和变更手续。
六、城乡社区设置的工作要求
(一)及时成立评审小组。县民政局牵头成立评审小组,对城乡社区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进行审查,以及对镇(街道)提出新设立社区的名称提出评审意见。
(二)解决社区配套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落实新建设小区配建社区办公、服务、养老等管理服务用房要求。面积、采光通风、功能设置等没有达到相应标准的,镇(街道)可以通过置换、租赁、购买等方式解决,使其具备办公、服务、议事、活动场地等功能。
(三)落实社区人员及运转资金保障。按规定选优配齐社区工作者,同时构建县级政府、(镇)街道等多渠道资金保障机制,保障新设置社区运转各项费用。
(四)公开相关服务流程。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撤销、规模调整中涉及服务居民事项,应向居民公开服务流程,为社区居民办事提供便利。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解读:富民县城乡社区设置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