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民县城乡社区设置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根据《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城乡社区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民通〔2022〕1号)要求,富民县结合实际,印发了《富民县城乡社区设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过程
为逐步规范城乡社区设置,切实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根据《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社区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民通〔202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富民县民政局草拟了《富民县城乡社区设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广泛征求各镇(街道)党(工)委、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报县政府研究同意下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坚持社区民主自治、服务精准、功能优化、规划合理、文化认同原则,注重建设社区美好家园,便利统筹社区居民个性化要求,组织开展邻里互助等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传承发展社区地域文化,促进形成社区治理共同体。
(一)《办法》明确了城乡社区设置的标准。城乡社区设置对界线、规模、配套和人员等进行了明确。特别是要落实《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活动场所办公用房及配套服务等基本设施的通知》(云民基〔2011〕3号)以及《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云民发〔2021〕204号)等相关规定,新设置城乡社区“两房”面积必须达400平方米以上,每百户居民拥有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同时要合理配置养老、托育、助残、文化、体育、卫生、就业、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并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
(二)《办法》规范了城乡社区设置的程序。各镇(街道)按照居住人口适度、服务半径合理、资源配置有效的原则,适当考虑城乡建设规划,科学设置城乡社区,为将来调整、新设立社区奠定基础。城乡社区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县民政局审查,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从制定方案、实地踏勘、审批上报、组织选举、登记注册等方面明确了城乡社区设置流程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主要责任和其他部门的职责。
(三)《办法》提出了城乡社区撤销和规模调整的范围。
1.撤销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区域内,居住区全部拆迁,已没有居民居住的,应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制,其户籍人口纳入相邻或相应社区提供相关服务。
2.调整社区规模。对条件成熟的社区,超过5000户以上、人员居住分散,或管理负荷过重,原则上应进行规模调整;少于500户且有条件可并入邻近社区的,原则上应进行合并。社区存在界线不清、区块分割不接壤、区域交叉重叠、有管理空白点、服务地域面积较大、服务商业体过大等情形的,经过评估后,可进行规模调整或重新设置工作。
撤销社区和调整社区规模,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制定撤销、规模调整的工作方案,经县级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综合各方意见,向县人民政府报请社区撤销或规模调整的请示和方案,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予以批复,县民政局根据批复内容及时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注销和变更手续。
关联文件:富民县城乡社区设置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