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富民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
《富民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2022年12月9日第十七届富民县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机制,依法科学安全高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富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富民县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富政办通〔2019〕84号)《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知》(富政办通〔2022〕32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响应,镇(街道)联动,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小火大打、重兵扑救的原则;实行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工作。
1.5 灾害分级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农业部关于印发《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0〕7号)的规定,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草原火灾分为一般(Ⅳ级)草原火灾、较大(Ⅲ级)草原火灾、重大(Ⅱ级)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指 挥 长:吴阳青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顾 超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目督办主任
赵映宏 县应急局局长
鄢文尉 县林草局局长
王国虞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 锋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科工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广电局、县林草局、县政府新闻办、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富民供电局、中国电信富民分公司、中国移动富民分公司、中国联通富民分公司。
指挥部领导因工作调动或调整,由相应的新任领导担任。
2.2 主要职责
2.2.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在县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协调做好较大及以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富民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及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研判火情趋势;协调对接消防救援队伍和富民民兵应急队参与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提出支援扑救力量(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需求计划,报上级指挥部请求支援;向县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县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情况。
2.2.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负责协调组织民兵应急分队、企事单位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县林草局:承担火情火灾的早期处置相关工作;负责调动本县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责火情信息的上传下达,归口管理;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扑救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及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业力量对林草火灾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火灾档案,提出灾后恢复的意见建议。
县公安局: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负责组织本县辖区内公安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负责依法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负责配合政府组织灾区需迁移群众开展迁移,确保灾区社会治安稳定;负责配合政府组织灾区需迁移群众开展迁移,确保灾区社会治安稳定。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预备役人员、基干民兵支援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相关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密切配合参与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当森林草原火灾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危险品仓储点及重要设施设备时,负责及时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草原扑火救灾联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村庄、民房、危险品仓储点及重要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需要,组织运送扑火物资及扑救人员,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临时封闭森林草原火灾区域相关地段道路,调整迂回通道,保证扑火救灾道路畅通。
县气象局: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火场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火场,及时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扑火救灾做好服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扑救需要,负责组织调集挖机、装载机等工程机械参与火灾扑救工作;负责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受灾后房屋重建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水利设施分布,做好库区、河道等水域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取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负责对本县森林草原火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监督评价和信息发布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当景区和景区附近(周边)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负责协调、指导游客转移避险安全引导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时,负责做好启动救灾程序,指导、组织和协调各医疗单位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灾区医疗救护、伤病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医疗专家协助开展救治,确保伤员生命安全。
县民政局: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时,按照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和安排,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做好殡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扑火救灾需要,负责筹集调度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需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农业农村局: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时,配合并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负责指导火灾区域农业企业、种植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人员的转移避险安全引导和农作物保护、抢收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时,负责组织调集县域范围内矿山企业工程机械参与火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矿山企业工作人员的转移避险及安全引导工作。
县民族宗教局: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时,配合并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宗教场所香客和游玩人员的转移避险安全引导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安排,列入学校年度教学计划,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中小学生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活动的特殊作用;协同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并负责学校师生应急转移避险安全引导等工作。
县科工信局:负责协调市工信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保障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网络畅通,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做好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县政府新闻办、县广电局:负责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对接、沟通协调林草火灾新闻报道和接待记者,客观、准确发布火情火灾新闻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县发展改革局:按照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和安排,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富民供电局:负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工作,为火场前线指挥部提供应急电源保障;当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负责火场周围及可能涉及的电力设施采取紧急避险停电,以保障人员人身安全及保护电力设施。
中国电信富民分公司、中国移动富民分公司、中国联通富民分公司:负责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提供应急通信服务和通信技术手段,做好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火情信息电话畅通,优先传输。
2.3扑火指挥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火灾发生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指挥扑救工作。跨县(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别指挥,并根据联防机制协调指挥。
根据火灾发展态势由低到高启动镇(街道)、县两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镇(街道)级以上响应时,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场扑火力量,设指挥长1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根据需要设若干工作小组。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军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指挥长: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作为火灾现场最高指挥员和决策者,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指挥工作,组织制定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安排部署扑救工作,并监督执行;对上级指示、批示和有关要求负责贯彻落实。
副指挥长:由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下一级政府领导担任。协助指挥长工作,按照前指分工和指挥长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指挥扑救组:县应急局、县林草局负责火场侦察,提出扑救方案建议,标绘火场态势图,负责火场前线的组织指挥工作,调配扑火力量,快速有效扑灭明火;县人武部负责组织预备役基干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支援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相关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配合参与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村庄、民房及重要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工作。
后勤保障组: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需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组织运送食品和扑火物资到指定位置,保障人员生活及扑火需要;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的适时天气预报,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富民供电局负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工作,为火场前线指挥部提供应急电源保障;负责火场周围及可能涉及的电力设施采取紧急避险停电,以保障人员人身安全及保护电力设施;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调集县域范围内矿山企业工程机械参与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火场清守组:一线明火扑灭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调组织人员清理余火和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工作。
火场督查组:县应急局、县林草局负责督促检查火场指挥部各项扑救措施的落实情况。
信息联络组:县科工信局负责协调市工信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保障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网络畅通,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做好火场应急通信保障;县政府新闻办、县广电局负责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对接、沟通协调林草火灾新闻报道和接待记者,客观、准确发布火情火灾新闻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中国电信富民分公司、中国移动富民分公司、中国联通富民分公司负责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提供应急通信服务和通信技术手段,做好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火情信息电话畅通,优先传输;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火场信息进行调度、收集,起草火情报告。
医疗救护组: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配备各类医护药品和器械,对火场伤病人员进行及时救护。
火案查处组: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侦破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安全保障组: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负责维持火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负责灾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安置工作,保障扑火车辆的快速安全通行;县民政局负责开展受灾群众灾害过渡期救助帮扶工作。
宣传动员组:县政府新闻办、县广电局负责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对接、沟通协调林草火灾新闻报道和接待记者,客观、准确发布火情火灾新闻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并做好林草火灾应急救援动员工作。
综合协调组: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县林草局负责做好参与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安排向导;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当景区发生火灾时,协调、指导游客疏导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族宗教局根据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安排分别做好火灾扑救相关工作。
隔离带开挖组: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力量安全、科学、高效做好防火隔离带开挖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组成。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各工作组组长通常由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领导或下一级政府、部门领导担任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测预报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县气象局发布的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出现四至五级森林高火险等级时,利用手机短信(微信)或由县森防指书面向各镇(街道)、护林员发布预警提醒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县气象局负责监测火场天气实况,适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3.2 林火监测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草局利用国家卫星林火监测数据,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利用无人机及瞭望台、巡护人员对火场实施立体监测,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必要时,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站(哨)监视林草火情火灾发展态势。
3.3 信息报告
根据昆明市实行森林草原火灾“有火必报”的制度,各镇(街道)林业工作站要及时、准确、规范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中心值班,电话0871-68830119)归口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并及时将火灾情况通报给受威胁地区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的镇(街道)林业工作站,发生燃烧超过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送《重要森林草原火情报告》。县应急等部门通常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获取火灾信息,报送、发布火灾信息须经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认可。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县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初判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5)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控制初发火,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发生燃烧超过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各镇(街道)应当启动本级应急响应预案;发生燃烧超过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启动县级应急响应预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导镇(街道)扑救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及火情;需要启动县级应急响应预案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请县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必要时,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需要市级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按照“小火大打、重兵扑救”的原则,立即就近组织镇(街道)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民兵应急分队、村(居)委会义务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协调民兵预备役、消防救援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救援力量,调派挖掘机、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植被因素和火场态势,科学制定扑火方案,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的干部在一线指挥;严禁组织妇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扑火;严禁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直接扑打明火;严禁无组织自发扑火。
4.2.2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生活和必要医疗卫生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康复、抚恤、评残、评烈。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村寨、景区景点、储备库、油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通信设施、电力设施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火队、消防救援队,通过开设隔离带、消防车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4.2.7 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草原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或扑火前指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情况等。
4.2.8 火场清守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无隐患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通告有关方面。
4.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等,结合本县实际,县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Ⅳ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其它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起火,明火在1小时未能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燃烧超过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做好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的准备。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扑救力量进行支援。
(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县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信息。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5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燃烧超过1.5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调度了解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县指挥部领导带领指导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火灾发生地区的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联动调派其他镇(街道)专业扑火小分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燃烧超过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请县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委员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由县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委员会启动县级预案,成立县级扑火前指,统一指挥扑救工作,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由县级扑火前指协调调派全县一切扑火力量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市自然灾害管理委员会调派全市专业扑救力量联动支援。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地区和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县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市级响应建议,调集扑救力量支援扑救。
4.3.4.2 响应措施
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安排下开展扑救工作,承担相关任务。
5.扑救力量的组成和调动
5.1扑救力量的组成
县森林消防地方专业扑火队(含镇街扑火小分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明火和攻险段;民兵应急队伍、镇(街道)机关干部职工、村(居)委会干部、各级义务扑火队伍组成的应急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火场清守;当地群众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任务。
5.2 社会力量的参与
由富民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熟悉山情、林情、社情的地方力量,参与扑火救灾后勤物资运送、向导带路等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6.后期处置
6.1火灾评估
县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同时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2工作总结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改进工作措施。影响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县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
6.3 战例评析
县、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对典型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经过、采取的措施、运用的战法、成功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并报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纳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战例库,为专业力量培训和扑救实战提供经验借鉴。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依法、依规追究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 综合保障
7.1 扑火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扑火队、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参与后勤保障工作。
7.2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根据扑救难易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需要,由县应急局提请市应急局商护区航站调动。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县级通信信息保障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通信畅通。
7.4 物资保障
县、镇(街道)分别按照不低于30万元、5万元的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需要。
7.5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由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后勤生活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有经验的外科、内科、骨科、烧伤科医生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服务。
7.6 技术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森林草原火灾,要组织林草、应急、气象、通信等行业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
7.7 资金保障
县、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增加临时性灭火经费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7.8 培训演练
县、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有计划地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8 附则
8.1 灾害分级标准
8.1.1 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1.2 草原火灾
一般(Ⅳ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Ⅲ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Ⅱ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印发实施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应急局、县林草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