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新出台的《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设中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建设程序履行、投资决策,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
二 、审计项目计划
1.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审计机关于每年11月30日前征集各单位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建设审计项目,次年6月30日前再次征集完善当年政府投资建设审计项目,经县审计局初审后,上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审计。
3.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计项目应当取得项目立项批复,且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的时间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对已完成工程结算无争议,并提供签字认可的资料;
(二)编制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且项目单位提供完整的项目审批、招投标、合同、资金收支等资料。
三、审计资料报送
1.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对象在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县审计局报送有关资料。
2.建设单位报送的审计资料(含电子数据)必须按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时限一次性完整提供,按规定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建设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3.在政府性投资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认为确需补充或明确的工程竣工结(决)算资料,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并按规定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对于涉及弄虚作假的结(决)算资料,县审计局有权拒收或退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审计项目实施
1.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审计对象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云南省审计机关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开展审计工作。
2.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重点审计以下事项:
(一)建设程序履行的情况;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和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的情况;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包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及处理的情况;
(六)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的情况;
(七)编制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八)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使用、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九)项目总承包完成情况;
(十)项目债权债务的情况;
(十一)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情况;
(十二)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的情况:
(十三)项目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管理和执行情况;
(十四)投资绩效和环境保护情况;
(十五)行业管理部门履职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围绕项目前期的投资合同及其有关工程合同执行等,重点对建设成本、质量、进度控制、建设资金管理开展审计工作。
3.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有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向审计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
4.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采取科学抽样或者全面审计的方法,对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促进项目单位切实履行好结算管理职责。
5.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项目单位、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和确认审计取证材料,并按照要求反馈签名或者盖章后的书面意见和取证材料。未按照要求反馈或者反馈的书面意见中未对有异议部分说明原因、提供依据的,视为无异议。
6.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严格按《云南省审计机关审计现场管理办法》报批。
7.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对未进行整改的,按照《中共富民县委办公室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整改制度执行。
8.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