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民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五年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富民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五年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县自然资源局联系。
联系电话:68818728。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民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五年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计划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确权〔2019〕685号)、《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自然资规通〔2020〕108号)的安排部署,结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确权登记局制定工作任务完成计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保护农民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全县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称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力争2027年底前完成登记发证任务,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避免增加农民负担,减少重复调查、登记和资金浪费的现实需要,是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必然趋势,也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增加农房调查等工作任务。农房调查应审慎科学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避免重复投入。
(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违法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
(三)便民利民,维护稳定
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进行房地一体调查,减少重复调查、登记和资金浪费。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富民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五年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富民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邱学东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煜璞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目督办主任
成 员:吴俊涛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 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夏艳冬 县民政局副局长
唐 晨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李 佳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向波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马 劲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钟惠霖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崔燕雯 县档案局副局长
武晓龙 永定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金厚华 大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 伟 罗免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谢正鹏 赤鹫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善义龙 款庄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卢黎才 东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纪洪刚 散旦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吴俊涛兼办公室主任,负责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自行进行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富民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动员、权属调查、数据库建立整合、公示审核、登记颁证,遴选技术服务单位及业务指导。
2.县财政局:负责协调保障确权登记县级承担工作经费。
3.县公安局:配合对符合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户主信息进行审核,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4.县司法局:负责办理农村不动产赠与、继承、分家析产等公证手续,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5.县民政局:提供最新的行政区划、镇(街道)街路巷、自然村的标准名称,配合对符合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农村房屋土地坐落进行审核。
6.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对调查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提交的农村宅基地信息进行审核。
7.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农村宅基地地上建、构筑物信息进行初审。
8.县档案局:指导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档案的整理、扫描、装订、立卷等工作,提供场所存放、保管登记档案。
9.各镇(街道):作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落实责任主体,负责确定技术服务单位,督促村组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农户积极参与。配合完成前期“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调查、信息采集、测量、权属调查、公示公告、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并对辖区范围内需参与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的农户进行确认审核。
(三)设专项调查登记工作小组
设专项调查登记工作小组,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信息联络员组成(名单附后),由富民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李向波同志为组长,工作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富民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与确权登记管理科,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富民县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宣传、测量、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小组其他成员通力合作,对调查中出现的争议及历史遗留问题及时进行调处和解答,确保富民县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五年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四、工作任务
富民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房产测量规范》《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调查房屋产权状况、房屋现状,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建立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权籍调查、不动产统一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自然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2027年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调查,实现“应登尽登”,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日常业务,实现全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城乡全覆盖。
五、登记范围及主体
(一)登记范围
全县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以下情形不予确权登记:
1.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
2.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房的。
3.不符合村庄规划建房的。
4.城镇居民非法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及房屋的。
5.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6.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小产权房)。
7.存在权属争议或争议未解决的。
8.法律规定不符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登记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户籍中没有单独立户,但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申请确权登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六、工作步骤
(一)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
各镇街选取有资质的技术作业队伍分批逐年开展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测绘调查,确保2027年底前富民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率达90%,实现“应登尽登”。
(二)成果验收阶段(2027年1月至12月)。
2027年11月30日前完成县级调查和登记成果资料汇总整理、检查和数据上报;12月25日前将富民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数据提交市级验收,形成富民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调查和登记数据库,为今后富民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提供数据支撑及保障。
七、工作方法
根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以满足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出发点,立足已有的工作基础,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借助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和数据库等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外业测量、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房产测量以及登记发证工作。
(一)资料收集与准备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准备、宣传发动、资料收集、技术设计、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队伍落实和人员培训等。调查前,应系统收集整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资料,开展实地踏勘、资料分析等,并结合地方工作基础,各镇(街道)会同技术服务单位做好技术设计,准备调查所需的表册与工具器材,落实调查人员和队伍。已有的基础资料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重要依据,须对基础资料进行充分收集,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资料,农村房屋调查及登记发证成果资料,县辖区范围内的航天航空卫星遥感资料。
(二)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关键。权属调查主要包括:核实宗地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权属调查由各镇(街道)选择专业队伍、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参与。
1.制作工作底图。选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地籍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作为工作底图。充分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已形成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并标注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及重要地物的名称。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工作底图上划分宗地,并预编宗地号。对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无法确定独立使用面积的,可定为共用宗。
2.权属状况调查。借助工作底图,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界限;调查核实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属于农宅的,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调查核实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调查核实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3.界址调查。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直接采用原地籍调查表;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对于无土地权属资料的,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并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现场指界。实地指界前,通过送达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等方式提前通知,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按时到场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指界后,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实地丈量宗地的界址边长。同时,应丈量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
4.宗地草图绘制。对于重新调查的宗地,须根据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房屋调查情况,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宗地草图必须现场绘制(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也可另附纸绘制),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丈量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宗地草图。
(三)地籍测量
在权属调查结果的基础上,通过地籍测量准确获取界址点位置,并计算宗地面积。地籍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控制测量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开展,对于仅丈量界址边长不测量界址点坐标的地区,无需开展地籍控制测量。
界址点测量完成后,按照要求,测绘地籍图,编制宗地图。其中,对于不测量界址点坐标的地区,应依据权属调查结果,绘制宗地相对位置关系图,以满足登记发证的急需。由图解法测量获取的界址点坐标,不得用于放样确定实地界址点的精确位置,可利用宗地草图上实际丈量的界址边长,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宗地面积。
(四)房屋调查及测量
在农村地籍调查中,针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产权状况,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房屋调查要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拆旧建新审批情况等要素,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1.房屋产权状况调查。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其中,对于在现行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应提供组、村(社区)、镇(街道)三级证明等资料,对于实施之后建设的,应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审批表等资料。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查房产建筑结构、层数、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核对房产面积是否批建一致等;对村民整体搬迁上楼的,还应该调查记录房屋所在自然层次和房屋编号。对于农房中的一房多户,应现场确定房屋分户界址和权属情况,需要现场指界的,应经房屋产权人现场指界,明确界址并现场确认签字。房屋产权状况调查形成的结果可记录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内。
2.房屋测量。房脚点测量宜采取与宗地界址点测量同样的技术方法,一并开展。房屋边长丈量在宗地的界址边长丈量时一并开展,对确实无法丈量房屋边长时,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脚点与界址点或房脚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求解房屋面积。
3.面积量算。依据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计算房屋占地面积,结合房屋层数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4.调查结果记录。一是要将房屋权属状况信息和房屋测量结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中;二是要在宗地草图中标识房屋,并标注房屋边长,房屋的楼层、结构以及争议情况等信息;三是要在地籍图的测绘中将房屋要素纳入;四是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数据库的建设都要将房屋调查的信息包含在内。
5.房屋现场照片拍摄
开展房屋调查时,需拍摄房屋现状照片以反映房屋的结构和层数。
(五)资料整理归档与数据库建设
调查工作完成后,各镇(街道)技术单位按照数据库标准建立地籍调查数据库,并由县自然资源局及时组织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验收。调查成果主要包括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地籍图、农村地调查总结报告以及地籍数据库等。验收通过后,要及时将调查成果和资料整理归档。
(六)公示审核
农村不动产地籍调查数据库按标准建立完成后,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由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三级逐级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认定,三级审核认定无异议的,将三级签字盖章的公示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登记程序,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对公示结果公告15个工作日,也可与张榜公示同步开展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拟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2.拟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3.不动产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4.其他事项。
(七)登记颁证
登记审核公告期满,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提出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进行不动产登记审批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注册登记及颁发证书。
八、登记颁证依据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对缺少土地权来源材料的,在查清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基础上,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公示后,依法报镇(街道)确认使用权;对缺少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有关材料的,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维护权益”的原则妥善解决。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严禁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在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规定要求基础上,此次全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强调和明确以下政策和原则一并实施:
(一)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且竣工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未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先后出台《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以及2010年《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昆政发〔2010〕8号)对其进行了具体实施要求,在此时间之后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应补办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权属来源确定和补办村镇(庄)规划审批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三)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街道)审核后,均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其中县城规划区内,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批准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批准超过150平方米。根据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起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根据《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以及2010年《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昆政发〔2010〕8号),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镇(街道)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其中,县城规划区内,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批准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批准超过150平方米。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住宅楼层不得批准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得批准超过300平方米。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涉及扩建的,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处理原则。
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后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建房的,必须经乡镇补办《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方可办理确权登记。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村民经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占地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确权登记。
(五)镇(街道)要对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乡村及未覆盖的时间界限作出认定。房屋建造时所在乡村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地区,当事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村镇(庄)规划的审批手续。
(六)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具体要求按2010年《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昆政发〔2010〕8号)相关条款执行,其中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
(七)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的证明文件注销其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九、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富民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分级负责工作的具体实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收件网点延伸到乡、到村,集中受理登记申请。
(二)政策保障
结合我县实际,按照省、市级出台的《“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政策,为推进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三)督查保障
及时跟踪调度,定期汇总通报有关情况,督促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镇(街道)、有关单位年终目标管理考核,采取“每月一督查、每季一调度、年终总考评”的办法,加强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对成效显著的镇(街道)给予表彰,对工作不达标的镇(街道)进行全县通报。
(四)技术保障
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和规范,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县级确定的技术方案,开展全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自然资源局须严控标准,遴选有资质、有能力的技术单位推荐给各镇(街道),技术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规范作业、严控质量。县自然资源局须对技术单位做好过程指导及监管工作,若监管发现技术单位存在违规作业或严重质量问题,应立即予以清退。同时,由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指定一家有实力的技术单位承担技术牵头工作,技术牵头单位负责统一技术标准、技术指导、质量检查、整合汇交数据库等工作。
(五)经费保障
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的部署要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列入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将县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应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县级财政应保障的经费包含:1.档案盒购买37191个,费用为130168.5元(3.5元/个);2.不动产权证书购买40000本,费用为110000元(2.75元/本);3.县级各镇(街道)宣传动员费为350000元(50000元/镇);4.县级确权登记数据验收费用为743820元(20元/宗×37191宗)。合计富民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五年确权登记经费为1333988.5元。
(六)强化宣传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工作宣传、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宣传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求,提高农民群众主动配合和积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积极性,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七)科学制定技术路线与方法
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为依托,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房屋调查应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等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测量和基本情况调查等工作。调查时,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并测绘房屋空间位置,实地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强化房地一体调查成果运用,办理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时避免重复测量和调查。
(八)妥善解决疑难问题
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研究对策,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一户多宅”、权利主体模糊、宅基地面积超占、权属资料缺失、超规划建设等实际问题,要依法按政策分类处理,按规定无法补办用地批准和规划审批手续的,先进行调查测量暂不登记发证,待条件成熟符合登记条件,再予以确权登记。
对已登记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现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需核对、核查原登记资料和登记程序,原登记资料不全、登记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需按照确权登记要求补充完整资料再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