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民县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
《富民县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民县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充分发挥公建(含公办,下同)民营养老设施示范作用,促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试行)》(云民福〔2018〕2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9〕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人口发展形势和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深化养老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基础性、兜底性、普惠性,扩大服务供给,保障基本需求,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服务质量,逐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让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促进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保持公益属性原则。公建民营养老设施要切实履行公建养老设施兜底保障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确保其公益属性,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及保障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低价托养的基础上,面向广大普通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
2.确保资产安全原则。公办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得以养老设施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提升服务质量原则。运营方要根据服务老年人数量和老年人实际需求,按规定比例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4.强化综合监管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部门主管,发改、财政等部门协管的方式对运营方进行综合监管,督促运营方依法运营。要建立健全运营方退出、续约和风险防控、监管评估等机制,定期对运营方开展检查、评估和考核。
5.践行公平竞争原则。要遵循和依据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规定,做到公开透明,方式、程序公正、规范。充分调研,多方论证,严格遴选运营主体。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称公建民营的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用房,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县中心敬老院、县社会福利院、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镇级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幸福食堂等设施,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部分或整体性的运营和管理。
(四)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养老设施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在确保政府兜底保障养老需求的前提下,盘活公建养老设施或闲置资产,通过引进社会运营方为广大普通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服务,不断提高养老设施使用率,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二、具体措施
(一)依法遴选运营主体。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备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服务团队和医疗服务资源、有一定经济实力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运营方要依法办理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手续后方可运营。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规范使用供养经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预留一定数量的床位无条件安置特困供养人员,做到具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员入住。要严格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加强特困救助供养经费的管理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挪用、侵占、截留和违规使用特困供养专项资金。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严格管理固定资产。在项目委托运营前,产权方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养老设施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和造册登记。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产权方以有偿方式让与给运营方管理使用,获取租金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日常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担保、抵押、投资、融资、贷款等。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强化运营合同约束。运营方遴选确定后,产权方和运营方要签订项目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委托项目的产权性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合同期限、养老设施租用费、保证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运营方在合同期内应达到的目标,明确针对本辖区内的孤寡、失能、高龄等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运营方要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确保运营活动安全、规范、有序。要建立健全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对入住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规范管理,着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已经投入运营的公建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后,运营方要确保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供养水平、服务质量、居住环境、康乐设施等不低于公建民营前的保障水平。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六)完善运营退出机制。项目运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产权方及时做好设施交接工作,保障养老设施正常运营或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合同期未满,运营方需退出时,要提前6个月向产权方提出申请,由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给予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妥善安置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告。合同期满,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内容和相关要求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需求评估。产权方对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当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经当地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清产核资。产权方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养老设施全部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和造册登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厘清资产性质,做到产权清晰。
(三)遴选社会运营方。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备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服务团队和医疗服务资源、有一定经济实力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运营方遴选确定后,产权方和运营方应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资产交接和运营。签订运营合同后,产权方与运营方应进行资产交接,运营方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交接的资产和开展项目运营。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加快推进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压实工作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把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真正用好管好养老设施,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二)依法运营管理。运营方要认真履行运营合同,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依法依规运营管理。民政、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发挥好监督、服务、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作用,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对运营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终止运营合同。对运营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格考核监管。县民政局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运营方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建立绩效评估制度,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公建民营养老设施的运营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作为运营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要加强项目运营事中监管,每半年运营方要向产权方提交项目运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运管管理、服务质量、经营收支、资产管理等内容。
(四)强化政策保障。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一次性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公建民营养老设施在委托运营期间,运营方在不改变原有设施功能结构、不缩减原有养老床位平均面积、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出资扩建的新增床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供养经费转入接收机构,用于支付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所需费用。
(五)加大宣传引导。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加大养老服务政策宣贯普及力度,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促进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良好的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经验和做法,广泛宣传正面典型,传递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正能量。
关联政策解读:关于《富民县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